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复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复文号:湘政地〔2024〕2370号。
三、批复时间:2024年12月25日。
四、批复用途:益阳市2024年第十九批次(赫山区)建设用地。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赫山区沧水铺镇珠波塘村。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面积: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4543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21号)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南路60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陈应辉,联系电话:6357299。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湘政地〔2024〕2370号《关于益阳市2024年第十九批次(赫山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