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4年赫山区(涉企)商品价格清单》公布如下:(截至2024年8月动态版)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 主管 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 方法 |
备注 |
商品价格 | 一、供水 | 1.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2.94元/吨未含伴水征收部分(污水处理1.40、垃圾处理0.18、水资源费0.08元/吨) | 益发改价服〔2018〕107号2018年4月 | 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 市水务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益发改价〔2019〕332号伴水征收污水处理,城市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元/吨。 |
2.城区:特种行业用水 | 7.84元/吨未含伴水征收部分(污水处理1.40、垃圾处理0.18、水资源费0.08元/吨) | 益发改价服〔2018〕107号2018年4月 | 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 市水务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3.农村乡镇非居民生活用水 | 2.98元/吨未含伴水征收部分(污水处理1.20、垃圾处理、水资源费0.08元/吨) | 益赫发改价费〔2022〕8号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区级人民政 | 区水务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益赫发改价费〔2021〕8号伴水征收污水处理,乡镇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 | ||
4.托育机构用水 | 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幼机构,用水按照当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 发改财金〔2022〕1356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4号 | 省级人民政府 | 卫生健康 | 是 | 否 | 否 | ||||
二、供电 | 1.相关机构及合表用户 | 对尚未由供电企业实行“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小区(宿舍)等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在居民用户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6元;对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含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在居民用户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46元。 | 湘发改价调规〔2024〕14号 | 省级人民政府 | 电力 | 是 | 否 | 否 | |||
2.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交 易电价 |
0.45元/千瓦时.21年10月15早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交 易电价,在现行基准价0.45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 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
湘发改价调〔2021〕 803号 | 电力 | 是 | 否 | 否 | |||||
3.工商业用户 | 1.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2、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湘发改价调规〔2023〕302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 省级人民政府 | 电力 | 是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4.转供电工商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 | 1. 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严格执行目录峰谷分时电价。 2. 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电网企业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信息。 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购电价格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
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 是 | 否 | 否 | ||||||
5.托育机构用电 | 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幼机构用电按我省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执行 | 发改财金〔2022〕1356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4号 | 省级人民政府 | 卫生健康 | 是 | 否 | 否 | ||||
6.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 | 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个小时。其中,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平段电价0.604元/千瓦时;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0.1元/千瓦时,标准为0.504元/千瓦时;高峰电价在平段电量基础上上浮0.1元/千瓦时,标准为0.704元/千瓦时。 | 湘发改价调规〔2024〕405号,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年。 |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经营性质),在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居民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次月生效。 | ||||||||
7.大米加工企业分离环节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 一、大米加工企业在原粮初清、烘干、进仓、清杂、砻谷、谷糙分离环节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用电比例,原则上比例不超过大米加工各环节用电总量的30%。 |
湘发改价调规〔2023〕428号,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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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气 | 1.益阳中燃、天晟(益阳城区部分及沧水铺、衡龙桥)非居民生活用气 | 3.784元/立方米 | 湘发改价调(2024)358号 | 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执行时间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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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乡镇非居民生活用气(赫山瑞华银富兰溪镇) | 每立方米4.20元 | 益发改价商〔2022〕353号 | 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3.托育机构用气 | 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幼机构用气按当地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 发改财金〔2022〕1356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4号 | 省级人民政府 | 卫生健康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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