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建筑垃圾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建筑垃圾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赫山区建筑垃圾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效遏制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乱象,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等以及民居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条 赫山区行政区域内渣土场、弃土场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扬尘监测仪、喷淋设施,根据工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防污设施(出入口道路硬化50米以上、建立洗车平台或洗车槽四级沉淀池,并安装自动冲洗设备<距主次干道30米以上>、配置相应冲洗设备、保洁人员5名以上),要做到净车出场,沿途派出巡查人员,确保进出场和沿途路面卫生(工场监控设备与防污设施同步验收)。
第三条 赫山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制度》,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案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垃圾应由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公司运输,从事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北斗定位设备。
第五条 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环保车运输,车辆装载符合要求,运输途中不得带泥上路,不得沿途撒落。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线路证》指定时间和路线运输,在指定地点消纳。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应清扫干净,保持车身整洁,无泥土,车门两侧印有明显公司字样和编号(例:XX渣土运输公司X号)。
第八条 实行统一开(停)工时间: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每日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每日晚上7点至次日凌晨1点(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一旦发生污染必须立即处置,并在1小时内处置完毕。
第九条 有条件的消纳场应建立防污设施(标准同上),没有条件的应创造条件建立防污设施。经现场勘验,确有困难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铺设麻袋、钢板、砖渣等),并加派保洁人员,将车轮、车身及后箱板清扫干净。
第二章 建筑施工工地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具备渣土运输资质的公司应向区渣土管理大队提交扬尘治理相关资料备案,签订保护卫生承诺书。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道路污染、超载运输、保洁清洗不到位、防污设施不到位等违规现象,由区渣土管理大队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在建工地应做好封闭施工。封闭式硬质围挡主次干道高度为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中断;在大门内侧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将污水集中处理,并落实专人负责进出车辆冲洗,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工地大门。
第十三条 所有工地建设防污设施,场地土方要洒水降尘保证湿化装车,明确每个项目工地24小时有专人监管。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施工场内主干道和出入口道路硬化土方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五条 土方运输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防止运输中出现抛、洒、滴、漏等情况。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并安排专人进行冲洗和场地清(理)扫,确保进出口道路无泥浆、积土现象。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易飞扬和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散装水泥罐、预拌砂浆罐须设置密闭围挡措施。现场须配备洒水设备,落实专人对施工现场及道路进行喷洒清扫。
第十七条 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益阳市城管核准的渣土运输车辆,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集中堆放,并充分回收利用。
第十九条 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场平项目、市政工程及建筑物拆除应按六个百分百要求(即所有在建工地应确保工地周边100%标准围挡、裸露黄土和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场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道路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和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凡设施不到位或达不到要求的、未按要求落实防治扬尘各项措施的、管理不到位工地的单位(公司)、车辆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屡次违反的,一律实行顶格处罚、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