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赫山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5/2021-1515678 文号:益赫政发〔2021〕12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21-00009 签署日期:2021-12-28 发文日期:2021-12-28 信息时效期:2026-12-27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赫山区 浏览量:

HSDR202100009

 

 

 

 

 

 

 

 

益赫政发202112

 

 

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相关单位:

《赫山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0月26日印发的《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赫山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益赫政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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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级别

4.2  分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评估和改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善后处置

5.4  应急能力恢复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5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惩罚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赫山区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益阳市粮食应急预案》和《赫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各级各部门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赫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管副主任、区发改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局、区统计局、赫山公安分局、区网信办区新闻信息中心、农发行赫山支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查和指导区有关部门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区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场粮情监测,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完善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做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交通运输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区商务局负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出口。

区市负责对全区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协调、统一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赫山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网信办、区新闻信息中心会同区发改局制订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截、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农发行赫山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其他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市场监测  区发改局会同关部门单位建立全区粮食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区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监测分析,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并按上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随时报告。

3.1.2 应急报告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商务局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发改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的划分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由有权确定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

预警级别发布后,应当做好预警信息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核实确认后1小时内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市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的需要立即采取必要的防范控制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主要是监测影响粮食安全相关的重要因素变动情况,包括全区粮食产量、供求总量、市场价格情况,储备粮库存量、粮食经营企业周转粮食库存量、城乡居民粮食消费情况,粮食进出口数量、国际局势等,从中发现粮食不安全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4.应急响应

4.1 应急级别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按照在国家、省、市及区人民政府宏观调控下,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4.1.1 Ⅳ级:在本区范围内或所在地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4.1.2 Ⅲ级:在两个以上区县(市)或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过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3 Ⅱ级:两个以上市州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4 Ⅰ级: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 分级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4.2.1.1 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出安排部署。区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级储备粮100万斤以下的,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按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1.2 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区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区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情况。区网信办、区新闻信息中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群众紧张心理。

2)根据区指挥部安排,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区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

4)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1.3 各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区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Ⅳ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2 Ⅲ、Ⅱ、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Ⅲ、Ⅱ、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市、省、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3 应急响应终止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区指挥部应向区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启动Ⅲ、Ⅱ、Ⅰ级响应后,当粮食应急状态消除,根据市、省、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导,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 评估和改进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2.1 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5.2.2 对应急动用的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赫山区支行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5.3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级粮食储备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级储备粮的管理。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成品粮储备保持7天以上”的要求充实到位适时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区级粮食储备体系,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Ⅳ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发改、交通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其动态。应急加工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加工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所在地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设一支熟悉业务、具有实战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由区财政筹措保障,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2 奖励惩罚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管理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