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HSDR-2022-01015
益赫政办发〔2022〕20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赫山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赫山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湘市监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个托管机构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市场主体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适合开展集群注册的工业园区、创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第六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和其它商务代理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集群市场主体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为代理人,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集群市场主体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通知集群市场主体。
第二章 住所托管服务的申请
第七条 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一)经批准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园区孵化器或者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
(二)注册地在赫山区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从事企业代理服务行业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具备托管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八条 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租赁房屋作为提供托管服务住所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三)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工作条件;
(四)没有不适宜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情形。
第九条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加集群市场主体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企业登记所需的材料;
(二)集群注册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程;
(四)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其他机构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托管机构组织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二)托管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文件;
(三)集群注册企业申报表;
(四)托管机构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程;
(五)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报表、承诺书的文书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务秘书制度。商务秘书负责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定期与集群市场主体联络沟通;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表。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在租赁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住所。确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90日内为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并通知集群市场主体协助其办理相关程序。在集群市场主体尚未变更至新住所之前,托管机构应当在原住所继续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解除托管关系,集群市场主体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歇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集群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四条 集群市场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登记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集群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可以使用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一)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
(二)从事生产加工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等行业的市场主体;
(三)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的市场主体;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其他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下列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一)在互联网上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的;
(二)在互联网上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家庭服务、搬家运输等专业服务的;
(三)提供网上视频服务的。
第四章 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的义务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配合监督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集群市场主体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它应当办理的许可。托管机构发现集群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应当协助监督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不得知情不报,不得阻碍执法。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应当为集群市场主体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机构代理集群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市场主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联系电话及与集群市场主体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的托管合同;
(五)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集群市场主体档案信息和其他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集群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托管机构每季度至少应当与集群市场主体联系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无法通过约定方式与集群市场主体联系时,应当自与集群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集群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集群市场主体应当依法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并配合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托管义务的,监督检查部门可视情形限制、暂停、取消其托管服务资格;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托管机构,依法作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集群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集群注册行业可以依法成立集群注册行业协会,制定集群注册托管服务行业规范及集群市场主体托管业务规程,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