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消防委托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HSDR-2023-01005
益赫政办发〔2023〕9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消防委托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龙岭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赫山消防救援大队:
《赫山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消防委托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赫山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消防委托执法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街道(园区)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全区各街道(园区)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着力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和监管最后一米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
赫山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各街道(园区)以赫山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
受委托街道(园区)要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站(所)消防监督执法职责,选配若干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街道(园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配齐办公设施,按要求加挂“消防所”标牌。受委托街道(园区)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具备执法岗位资格,并报赫山消防救援大队备案,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赫山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外)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检查发现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提请以赫山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需移交委托单位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个人消防安全违法可能处拘留处罚的;对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上和单位1万元以上处罚的;责任“三停”的强制执行,强制清除拆除,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罚款的强制执行。
(四)委托执法方式
赫山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街道(园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赫山区人民政府相关法制部门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
受委托街道(园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1.对依法给予个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对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含)和单位1万元以下(含)或者警告处罚的由受委托街道(园区)负责人审批决定。
3.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报受委托街道(园区)相关负责人审批,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书需经消防救援机构盖章方可生效。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街道(园区)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
赫山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街道(园区)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作出处罚决定前应通过法制审核。受委托街道(园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赫山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街道(园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街道(园区)自行承担。
三、工作步骤
(一)签订协议。赫山消防救援大队与各受委托街道(园区)于2023 年6月下旬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二)培训指导。赫山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 年6月底前,统一对各受委托街道(园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消防监督检查等人员开展岗前集中培训,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消防业务培训,确保6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三)全面实施。2023 年7月1日起,在各受委托街道(园区)正式实施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受委托街道(园区)要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强化培训指导。各受委托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赫山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街道(园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监督员深入街道(园区)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受委托街道(园区)要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受委托街道(园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受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赫山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强化执法监督。由赫山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受委托街道(园区)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指导各受委托街道(园区)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各受委托街道(园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相关资料存档备查。赫山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赫山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1.街道(园区)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2.街道(园区)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权力清单
3.街道(园区)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事项清单
4.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委托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6.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7.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8.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9.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0.简易程序处罚事前告知书
附件1
街道(园区)居民自建房
消防责任清单
编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街道(园区)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
|
2 |
街道(园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
|
3 |
街道(园区)接受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6条: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
|
4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
5 |
街道(园区)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
6 |
街道(园区)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三)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六)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七)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七条
|
|
附件2
街道(园区)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权力清单
行政处罚类(10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的处罚;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危险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4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5 |
行政处罚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1.立案责任:发现人员密集场所涉嫌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6 |
行政处罚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逾期未改的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非人员密集场所涉嫌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7 |
行政处罚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8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3.《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二十四条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不按照要求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逾期未改的处罚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不按照要求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附件3
街道(园区)居民自建房
消防执法事项清单
编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 |
|
2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2款 |
|
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2款 |
|
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2款 |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2款 |
|
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6项 |
|
7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1款第5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7项 |
|
8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第1款 |
|
9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第2款 |
|
10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3条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1款 |
|
11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款 |
|
12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1项 |
|
13 |
对过失引起火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 |
|
14 |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3项 |
|
15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4项 |
|
16 |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4项 |
|
17 |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5项 |
|
18 |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6项 |
|
19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4条第1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5条第2款 |
|
20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逾期未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4条第1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9条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 |
|
21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6条 |
|
22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款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 |
|
23 |
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1项 |
|
24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第1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2项 |
|
25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9条第1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3项 |
|
26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第1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4项 |
|
27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7条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5项 |
|
28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2条第2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6项 |
|
29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第1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7项 |
|
30 |
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11条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第1项 |
|
31 |
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12条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第2项 |
|
32 |
不按照要求进行单项检查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13条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第2项 |
|
33 |
不按照要求进行联动检查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第2项 |
|
34 |
年度联动检查记录不按照要求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第3项 |
|
35 |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将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17条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第3项 |
|
附件4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益阳市赫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负责人:
被委托单位:益阳市赫山区 街道办事处(产业开发区)
主要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赫山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街道(园区)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赫山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外)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权。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需移交委托单位进行处理:1.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2.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3.个人消防安全违法可能处拘留处罚的。4.对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上和单位1万元以上处罚的;5.责任三停的强制执行,强制清除拆除,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罚款的强制执行。
二、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被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被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被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被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被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指导其取得执法资格;
5.委托单位为被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被委托单位职责
1.被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被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 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被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四、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赫山区人民政府相关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委托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应符合以下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二、委托执法一般程序
附件6
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盖章):
被检查单位 (个人)名称 |
|
|||
单位地址/个人 身份证号码 |
|
|||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个人联系电话 |
|
|||
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个人违法行为 |
|
|||
检查人员 |
|
检查时间 |
|
|
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移交情况 |
移交人 |
|
赫山消防救援大队接收人 |
|
移交时间 |
|
接收时间 |
|
注:1.此表用于街道(园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范围,需移交赫山消防救援大队处理时所用;
2.此表一式二份,街道(园区)、赫山消防救援大队各存一份。
附件7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单位(盖章) 编号:益赫 X〔 〕第 号
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消防安全 负 责 人 |
|
联系电话 |
|
|||||
地 址 |
|
|||||||
层 数 |
|
单层面积(㎡) |
|
总面积(㎡) |
|
|||
建筑结构 |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结构 □钢结构 □简易搭盖 |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不涉及 |
||||||
2.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
□是 □否 □不涉及 |
|||||||
3.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
□是 □否 □不涉及 |
|||||||
4.电气线路使用情况。 |
□是 □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现象 |
|||||||
5.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问题。 |
□否 □是 □不涉及 |
|||||||
6.是否存在违章电焊、气焊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况。 |
□否 □是 □不涉及 |
|||||||
7.是否存在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况。 |
□否 □是 □不涉及 |
|||||||
8.是否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情况。 |
□未使用 □使用聚氨酯泡沫 □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 □大量使用塑料绿植 |
|||||||
消 防 设 施 情 况 |
1.消防车通道情况。 |
□畅通 □被堵塞、占用 □不涉及 |
||||||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
□畅通 □占用、堵塞 □锁闭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 |
|||||||
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配置情况。 |
□正常 □损坏 □配置不足 □不涉及 |
|||||||
4.防火门设置情况。 |
□正常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 □不涉及 |
|||||||
5.灭火器配置情况。 |
□正常 □压力不足或失效 □配置不足 |
|||||||
6.室内消火栓配置情况。 |
□有水 □无水 □不涉及 |
|||||||
存在的具体 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情况 |
|
|||||||
处理情况 |
|
|||||||
检查人员 签字 |
|
被检查单位(场所) 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 |
|
附件8
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益赫X即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现责令立即改正: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0.□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11.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
具体问题:
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附件9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益赫X限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现责令立即改正: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0.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1.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
具体问题: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附件10
简易程序处罚事前告知书
被告知人(单位):
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
被告知人(单位)签字: 时间: |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消防救援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