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乡镇人民政府消防授权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HSDR-2023-01006
益赫政办发〔2023〕10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乡镇人民政府消防授权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赫山消防救援大队:
《赫山区乡镇人民政府消防授权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赫山区乡镇人民政府消防授权执法
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全区各乡镇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授权执法,着力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和监管最后一米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二)实施赫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三)接受赫山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要求,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工作内容
(一)授权执法主体
依据《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被授权乡镇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配若干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可选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被授权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具备执法岗位资格,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授权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被授权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权。被授权乡镇按照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事项,对检查发现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授权执法责任
被授权乡镇应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将被授权行政执法职权再次授权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通过法制审核,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授权乡镇自行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被授权乡镇要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授权执法工作,将消防授权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授权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强化培训指导。各被授权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赫山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被授权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监督员深入各被授权乡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检查力度。各被授权乡镇要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被授权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依法查处。
(四)强化执法监督。各被授权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被授权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归档。
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2.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3.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附件1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编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
|
2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
|
3 |
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6条: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
|
4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
5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
|
6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
|
7 |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
|
8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
9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 |
|
10 |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七条
|
|
11 |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九条 |
|
附件2
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消防安全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地 址 |
|
|||||||
层 数 |
|
单层面积(m2) |
|
总面积(m2) |
|
|||
建筑结构 |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结构 □钢结构 □简易搭盖 |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不涉及 |
||||||
2.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
□是 □否 □不涉及 |
|||||||
3.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
□是 □否 □不涉及 |
|||||||
4.电气线路使用情况。 |
□是 □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现象 |
|||||||
5.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问题。 |
□否 □是 □不涉及 |
|||||||
6.是否存在违章电焊、气焊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况。 |
□否 □是 □不涉及 |
|||||||
7.是否存在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况。 |
□否 □是 □不涉及 |
|||||||
8.是否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情况。 |
□未使用 □使用聚氨酯泡沫 □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 □大量使用塑料绿植 |
|||||||
消 防 设 施 情 况 |
1.消防车通道情况。 |
□畅通 □被堵塞、占用 □不涉及 |
||||||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
□畅通 □占用、堵塞 □锁闭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 |
|||||||
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配置情况。 |
□正常 □损坏 □配置不足 □不涉及 |
|||||||
4.防火门设置情况。 |
□正常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不涉及 |
|||||||
5.灭火器配置情况。 |
□正常 □压力不足或失效 □配置不足 |
|||||||
6.室内消火栓配置情况。 |
□有水 □无水 □不涉及 |
|||||||
存在的具体 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情况 |
|
|||||||
处理情况 |
|
|||||||
检查人员签字 |
|
被检查单位(场所) 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 |
|
乡镇名称(盖章): 编号:〔 〕第000*号
附件3
(此处印制乡镇人民政府名称)
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益赫X即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现责令立即改正: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0.□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11.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具体问题:
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附件4
(此处印制乡镇人民政府名称)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益赫X限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0.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1.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具体问题: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