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5/2023-1795278 文号:益赫政办发〔2023〕11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23-01007 签署日期:2023-07-04 发文日期:2023-07-04 信息时效期:2028-07-03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赫山区 浏览量:

HSDR202301007

 

 

 

 

 

 

 

 

益赫政202311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策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4


赫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通过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维护种地农民利益,有效保护耕地,着力提升耕地质量水平,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全力保障粮食安全,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区提供必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

1.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未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其他流转形式,仍由原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资金。

2.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流转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的,必须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并按照协议执行。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95元/亩的标准发放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参照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标准执行。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可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加大对双季稻生产的倾斜支持力度,确保完成年度粮食生产各项任务目标。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艾草、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精养鱼、蛙、虾、蟹、鳖等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科研院所征用的试验田;

8.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

(四)补贴资金安排和发放

1.资金安排。统筹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和当年预算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2.资金发放。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除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具体发放程序如下:

1)农户自行申报。农户向村民小组申报耕地保护补贴面积。

2)村民小组审核、申报。村民小组对农户上报数据逐户核实,经农户签字认可后形成汇总表,向所在村(社区)申报。

3)村(社区)审核、公示、申报。村(社区)对本村各村民小组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留存,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社区)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

4)乡镇街道、园区审核、公示、申报。乡镇街道、园区根据各村(社区)上报面积,逐村进行数据复核,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5)区级核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乡镇街道、园区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区财政局复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6)数据录入。区级核查后,将相关面积数据反馈至乡镇街道、园区,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统一录入“一卡通”平台。

7)资金拨付。在数据录入后通过“一卡通”平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四、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经服站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及时通报工作进度。

(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方案审核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确定补贴标准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面积及精养鱼、蛙、虾、蟹、鳖等的耕地面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负责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录入等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录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向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反馈经初审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科研院所征用的试验田、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面积;负责采集、审核、汇总乡镇街道、园区上报的补贴数据,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绩效评价。

(四)区经服站负责向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提供已确权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权面积。

(五)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六)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向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提供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信息,已经转为林地和园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等相关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经服站及相关乡镇(街道、园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赫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补贴政策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落实补贴政策。

(二)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做好补贴发放负面清单摸底及补贴数据的申报、审核、公开、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确保补贴数据真实准确。在补贴资金发放前,要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进行公示。有关补贴政策落实的各种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原始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精准、规范可查。

(三)严格资金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拓宽补贴问题线索反映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运行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审计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宣传解释。充分利用“村村响”广播、各类自媒体、流动宣传车、干部进村入户、广告标语等方式,线上、线下大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升政策透明度。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公开咨询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