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5/2024-1966734 文号:益赫政办发〔2024〕3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24-01001 签署日期:2024-04-18 发文日期:2024-04-18 信息时效期:2029-04-17 所属机构:赫山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赫山区 浏览量:

HSDR202401001

 

 

 

 

 

 

 

 

益赫政20243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8


赫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府性融资借款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绩效优先原则。围绕区委、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政府为主导,以项目申报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三)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所有专项资金(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拨付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四)项目投资评审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的工程类建设项目,达到预算或概算评审起点的,必须按规定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概)算控制价评审,未经评审批复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五)政府采购原则。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

项目审计原则。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与结算及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及时、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务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委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预算

第八条  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备案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区财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备案,并按有关项目申报流程办理。

第九条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区财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项目申报与收支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由区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对项目进行调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其中,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批;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金分配由区长召集常务副区长、分管区长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由财政部门按上级要求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到单位,并对2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定期向常务副区长报告。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就资金使用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中,2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向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报告;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向区长报告。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

(一)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签字、盖章后送财政业务部门审核。

(二)区财政业务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资料,按工程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

(三)经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资金拨付至业务部门后,财政部门及时向相关区级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中建设性项目实行按项目进度和施工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预留不高于工程价款总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评价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应高质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时限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并按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建设。区财政部门在建设项目完成竣工结算评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第十七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的基础上,要自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出效益分析,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报区财政绩效评价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