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赫山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SDR-2024-00003
益赫政发〔2024〕5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八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赫山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企业加强制度建设,有效控减涉企执法检查过多过频的问题,大力营造“无事不扰”执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的企业名录(以下简称“白名单”企业)。对“白名单”企业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压减检查频次,集中精准执法。
第三条 全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面向驻赫企业推行白名单管理,开展行政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白名单”企业纳入条件
第四条 纳入“白名单”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或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
(二)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视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能够确保企业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遵守我国签署或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条约等,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按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向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券)、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鼓励将符合行业标准规范,内部管理符合国家要求,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日常服务管理到位的企业整体纳入白名单。
第三章 白名单确定及动态管理
第五条 白名单确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摸底调查。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纳入条件和标准,于每年7月前组织对辖区内企业集中摸底调查。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向各乡镇(街道、园区)申报。
(二)名单推荐。各乡镇(街道、园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涉企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摸底调查结果,结合实际,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8月1日前向区优办报送“白名单”企业推荐名单。
(三)信用审查。区发改局于每年8月20日前组织对推荐的“白名单”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复核。
(四)部门会商。区政府办于每年8月30日前组织区纪委监委、赫山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区税务局、区优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联审,初步确定白名单。
(五)公开公示。区优办于每年8月底前将联审通过的白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问题反馈途径,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重新联审。
(六)正式发布。区优办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白名单”企业提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于每年9月对外发布。
第六条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白名单”企业出现不再符合任一纳入条件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区政府办,由区政府办组织区纪委监委、赫山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区税务局、区优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核查。对经查实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由区政府办提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即时移出白名单,并告知该企业及相关单位,一年内不再推荐。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不再纳入。
第七条 对移出后拟重新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设定“观察期”,在正式纳入白名单前三个月内进行常规现场检查和重点问题核查,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白名单”制度正常执行监管检查。
第四章 检查机制及优化措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落实“白名单”制度过程中,要提高检查的精准度和执法效能。落实“无事不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等监管措施,鼓励以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将普法教育贯穿行政检查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行政执法的温度和力度。应注重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
第九条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明确要求,必须达到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或规定次数的特定行业和企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对象、内容、时间、频次等)并报区司法局备案。检查次数应在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检查效果前提下最大限度进行压减,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重复检查。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专项检查以及重点时期针对性检查外,原则上,任何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到“白名单”企业自行开展任何形式的现场检查,但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或其他渠道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履职。
第五章 组织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优办负责总体统筹“白名单”制度建设。区司法局负责“白名单”制度实施中行政执法协调与监督,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改正,对不及时改正的,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实施行政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法查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区发改局负责企业信用复核。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涉企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核实企业经营状态及企业制度建设情况,推荐拟纳入“白名单”企业。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负责细化落实企业纳入白名单条件具体标准及优化监管执法和激励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白名单”制度落实具体举措,统筹推进、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