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5/2024-1994115 文号:益赫政办发〔2024〕6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24-01003 签署日期:2024-09-25 发文日期:2024-09-25 信息时效期:2026-09-24 所属机构:赫山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赫山区 浏览量:

HSDR202401003

 

 

 

 

 

 

 

 

益赫政20246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25


赫山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71号)等文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赫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赫山区辖区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 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坚持属地主责,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标准与有关要求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设施与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

托管服务期间,应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安排专人接送学生,并及时将学生名册以及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有关学校,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未接到托管学生的,或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严格落实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和食品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第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进行分析研判。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公安、消防、住建、民政、交警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为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颁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收费公示、广告、合同、证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3.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学校及教职工管理,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4.卫健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5.消防部门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6.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

7.交警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8.住建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规模以上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工程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按部门职能职责依法查处违法改、扩建行为。

9.乡镇(街道、园区)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安全监管,做好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指导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托管机构的监管,发现托管机构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应当及时向教育、公安等职能部门反映,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托管机构履行照护职责。

第八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化信息互通,发挥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作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章  审批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开办并依法登记,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具体审批材料。校外托管机构在获取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依法申请登记。各审批部门在接到校外托管机构申请有关事项后,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获取有关证照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上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报酬的,由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公安、消防、住建、民政、交警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

(一)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外托管机构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由卫健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校外托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火灾或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由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未经许可或批准,开展教学或者辅导服务的,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依规处理。

(六)房屋安全状况不符合要求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