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的

索 引 号:694041623/2014-888920 文号:益 赫 政 办 发 [2014] 15 号 统一登记号:HSDR --2014--01003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4-03-13 信息时效期:2019-03-12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 赫 政 办 发 [2014]  15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3

 赫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履行合同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政府特许经营;

 (二)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出让;

   (三)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

  (四)政府采购;

  (五)政策信贷;

  (六)行政征收、征用、委托;

  (七)招商引资;

  (八)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签订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和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约定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六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订立民商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区人民政府为主体订立合同时(含区人民政府委托授权的合同,下同),负责参与调研和谈判、合法性审查、合同编号、备案等各项工作;     

    (二)对区人民政府为主体订立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清理,每年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和清理情况。

    (三)负责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指导、考核等工作;

    (四)对违反法律规定,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事务。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区直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每年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和清理情况。其主要工作职责可参照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制机构应配备合同管理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三)拟定合同文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区人民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应在合同订立前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谈判、起草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必要时,应邀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谈判、起草,并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和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资信证明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相关批准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查的法制机构提出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合同送审材料,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资信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或有关资料存在较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补充完善后再报送。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十条 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在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下,即报即审。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出具审查修改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意见修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对在合同草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履行该合同将会使单位经济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人民群众的利益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的,应作出不予签订合同的建议;

  (二)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应作出不予签订合同或变更签订主体的建议;

  (三)合同约定条文不具有公平性、周密性的,应提出修改意见,由提请审查的单位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不得签订合同;

  (四)对发生合同争议没有约定救济途径的,或者约定途径不明确、不恰当的,应督促提请审查的机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合同正式文本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订立的合同应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区长签发。重大合同应经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的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区人民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从合同或其他由主合同约定的相关协议、备忘录等,也应当一并备案。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同时报送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并备案。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区直单位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 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 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 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 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 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 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担履行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担履行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档案材料,本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归档。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实行定期清理制度。

  负责签订合同的承办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对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清理一次,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职权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批准的;

  (二)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虽经合法性审查但对审查意见置之不理的;

  (三) 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四)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合同文本,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经济损失扩大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审查所需经费实行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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