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2014)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益赫政通〔2014〕3号
为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居民财产收入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赫山区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个人,均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提供房屋出租情况,并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二、征收标准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的(含20000元),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二)对个人出租非住房(门面、写字楼、商铺),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13.5%(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1.5%);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的(含20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9.1%(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附加0.1%,个人所得税1.5%)。
凡出租房屋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收入凭据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税法规定核定纳税人的计税租金收入,并依法计征地方各税费。
三、征收方式
私房出租税收由赫山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负责代征。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税收协控联管办公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赫山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赫山工商分局、朝阳工商分局等部门单位参与,实行综合治税,联合监管。
四、法律责任
凡在赫山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个人,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2014年1月1日起所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按上述征收标准计算出应纳税款后,依法向当地地税机关或向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对以后的房屋出租税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依法按月向当地地税机关或向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的,地税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给予行政处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私房业主是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由区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房屋承租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房屋租金时必须向房屋出租人索取发票,凡未取得房屋租赁发票的,地税机关将依法给予违章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