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694041623/2014-888924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4〕8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4-01001 签署日期:2014-02-10 发文日期:2014-02-24 信息时效期:2016-02-23 所属机构: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政府办 浏览量:

 

益赫政办发〔2014〕8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赫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        

赫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府性融资借款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整合使用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三)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所有专项资金(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拨付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四)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五)建设项目审计原则。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与结算及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主管部门职责: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务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七条  监管部门职责: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共同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预算

第八条  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备案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区财政部门和区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备案。超过200万元的,业务主管部门需请示业务分管副区长,经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长批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区财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项目申报与收支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由区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对项目进行调整的, 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拿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1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业务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批;200万以上重大资金分配由区长召集常务副区长、业务分管区长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的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下达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数额向业务分管副区长及常务副区长报告。对数额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向区长报告。对直接由业务主管部门支付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指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1)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签字、盖章后送财政业务部门审核。(2)财政业务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资料,按工程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3)经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中建设性项目实行按项目进度和施工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原则上建设项目完工前拨款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60%,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依据审计结论预留完工结算价款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项目竣工与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或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财政部门才能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第十七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的基础上,要自行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效益分析,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报区财政绩效评价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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