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解决因征地而导致失地少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4〕1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原则。
(一)参保对象
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各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适应本办法。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贴对象认定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日为基准日。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1.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为城镇居民安置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3.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有原始档案,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4.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各类(含寄住、暂住)人员。
5.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原则
被征地农民实行保障对象确定到人的原则;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个人缴费与政府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先整户转变农民身份,变为城镇居民,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三条 纳入享受政府补贴范围的被征地农民需提供的资料、参保流程和启动缴费的范围。
(一)需提供的资料
1.《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表》(附件1)。
2.《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花名册》(附件2)。
3.《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明细表》(附件3)。
4.《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已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退政府补贴资格认定花名册》(附件4)。
5.申报认定人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件及资料(含征用土地历史依据、征地当时人员名册)。
(二)参保流程
1.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资管委)组织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并填写《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表》。
2.村(资管委)对本村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由村(资管委)填写《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花名册》,签字盖章后报乡镇(街道、工业园)审核。
3.乡镇(街道、工业园)组织国土、公安、经管、人社等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
4.乡镇(街道、工业园)将审核后的《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花名册》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及村、社区政务公布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乡镇(街道、工业园)将公示后的《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花名册》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6.乡镇(街道、工业园)将区政府批准后的《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花名册》(表格及电子文档)及参保人员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报区人社局核收,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该花名册进行养老保险费的测算,向区财政局提供《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明细表》,区财政局在收到该明细表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政府补贴资金划入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
7.乡镇(街道、工业园)在向区财政局申报《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明细表》的7个工作日内将代征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以村为单位一次性划入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要核实参保对象是否属于缴费对象,属于缴费对象没有按年缴费的,要及时通知参保对象到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补缴。
8.区劳动社会保险所在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两项资金到位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建立个人账户信息,发放基本养老金。
(三)启动缴费补贴范围
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达到各险种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由乡镇(街道、工业园)分别在每年的7月上旬和11月上旬向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花名册》,受理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形成参保缴费的长效机制。
目前启动参保对象为达到各险种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的需求,适时启动不同年龄段的参保。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下列任意一种参保方式。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按此政策参保后,政府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2%×9年(补贴年限)进行补贴。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政府补贴在其参保时一次性补贴到位。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等补贴标准对其进行缴费补贴。具体办法是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被征地农民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条 原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同样享受缴费补贴,其缴费补贴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补贴标准为本办法执行后同年龄段参保人员应享受的政府补贴金额。
第六条 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及管理。
(一)资金筹集
1.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必须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其中城市规划区、园区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缴纳,城市规划区、园区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2.政府划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集体补助。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二)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协管养老保险工作的副主任、区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赫山国土分局、赫山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经管局为成员单位。各相关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专门班子,协调化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街道、工业园)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以及审查、确认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报送相关资料,并明确专人,建立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及政府补贴台账。
区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区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赫山国土分局、区经管局和赫山公安分局负责指导下属业务部门审核确认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贴的对象。
赫山国土分局对全区农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账,提供征用土地历史依据,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赫山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集、使用情况的审计。
区监察局负责加强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社会救助。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后的一个季度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国土分局、赫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经管局、区信访局等部门,对已参保人员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或者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养老金或者政府补贴的,由区人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处其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表
乡镇(街道、工业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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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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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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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户籍 性质 |
下列选项二选一(√) |
是否 已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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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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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何原因被征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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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以户 为单位人平 土地面积 |
亩 |
征地后以户 为单位人平 土地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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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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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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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国土所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经管站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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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工业园)派出所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人民政府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被征地农民对象认定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日为基准日。
2、本表由乡镇(街道、工业园)保管存档。
附件2: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花名册
申报村(资管委)名称: 村(资管委)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 性质 |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是否 参保 |
电 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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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工业园)国土所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派出所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经管站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人民政府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明细表
申报村(资管委)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身份证号码 |
个人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府补贴情况 |
个人缴费 |
缴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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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 |
比例 |
基数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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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资管委)负责人(签名): 社保所业务股长(签名): 社保所负责人(签名):
注:本表分别由财政局社保股、企业社保所、乡镇(街道、工业园)保管存档。
附件4: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已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
退政府补贴资格认定花名册
申报村(资管委)名称: 村(资管委)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单位 编号 |
单位 名称 |
个人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退费标准 |
退费金额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所在 村组 |
联系电话 |
已参保社保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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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工业园)国土所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派出所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经管站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工业园)人民政府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人身体证、户口簿、基金票据、农业银行存折(卡)复印件附后;2、本表分别由财政局社保股、企业社保所、乡镇(街道、工业园)保管存档;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