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索 引 号:694041623/2014-888934 文号:益赫政发〔2014〕23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4-00020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4-11-13 信息时效期:2016-11-05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赫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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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6日        

赫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区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扩面征缴和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参保人员按年正常缴费的,省、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选择年缴纳100元、200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人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人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人60元。

2.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区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等为其代缴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助。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参保人持缴费卡或社保卡到指定的金融合作机构缴纳。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政府的缴费补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或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十条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我区根据中央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l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退回。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领取资格核对时,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领取记录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金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第十七条 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应当接受领取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第十八条  养老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巳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执行。

第六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在现有人员编制中明确1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乡镇(街道)经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与接续等初审,组织本乡镇(街道)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村 (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人员协助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办理业务。村 (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主要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进行死亡申报、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公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乡镇(街道)、村 (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数量、工作质量挂钩的“以奖代投”机制。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止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确保运行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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