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

索 引 号:694041623/2014-888935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4〕71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4-01012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4-11-11 信息时效期:2019-11-06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赫山区畜禽养殖

区域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益阳市赫山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益阳市赫山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建设规划要求,优化调整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二)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保护生态环境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保护生态环境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想结合;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规划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四、规划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为准;

2.依法划定的各类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旅游规划区,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为准;

3.益阳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规划部门的规划为准;

4.龙岭工业园、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集中区),以政府规划为准;

5.资江、志溪河、兰溪哑河、新河干流沿岸陆域500米区域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主要交通道路(319国道、308省道、银城大道、长益高速公路、长石铁路、洛湛铁路、境内所有县道)两侧各100米以内范围; 

2.学校、医疗卫生服务区及周边500米以内范围,以住建部门的规划为准;

3.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范围,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指定沿线两侧各500米以内范围,以旅游部门划定为准。

 (三)适养区范围

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五、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要求

1.2014年9月1日起,禁养区内终止办理畜禽规模养殖场相关行政许可,严禁新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2.在2014年12月31日前,新市渡镇、泥江口镇、龙光桥镇、兰溪镇和会龙山街道等沿志溪河、兰溪哑河流域范围的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由所在地政府牵头组织,采取农牧结合、分级沉淀、绿狐尾藻生态化治理、劝退等办法解决畜禽粪污排放问题。

3.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区其它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所在地政府牵头组织,采取农牧结合、分级沉淀、绿狐尾藻生态化治理、劝退等办法解决畜禽粪污排放问题。

 (二)限养区要求

1.2014年9月1日起,限养区内终止办理畜禽规模养殖场相关行政许可,严禁新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2.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严禁现有畜禽养殖场扩大养殖规模。

3.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区所有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应按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养殖规模、饲养密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的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控制标准。

 (三)适养区要求

1.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须达到规定的要求。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定点、科学布局,并由养殖场所在村、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适养区的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所用土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建设项目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保部门审批外,还必须经畜牧水产部门审批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推进适度规模养殖小区建设,控制重污染畜种的发展,努力构建“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养殖健康、集约高效”的现代生态畜牧生产体系。切实稳控发展生猪产业。

3.推进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均要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对达不到治理条件的畜禽养殖场,逐步关停。

4.合理处置废弃物。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须规范处置固体废弃物,在2015年年底前排放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的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控制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环保、国土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畜牧水产局、赫山国土分局、赫山环保分局、赫山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畜牧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区畜牧水产局。

(二)部门联动

畜牧水产部门要明确产业导向,组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的规划制定工作,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模式;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水务、国土、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畜牧水产及环保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管理

对禁养区、限养区与适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排泄物达标治理。对超过规定治理期限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畜禽养殖场,责令其停止饲养畜禽。

(四)细化措施

各乡镇、街道要制定稳定发展畜禽产业的政策,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的整治、关停和搬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以促进养殖业从禁养区、限养区向适养区转移和发展;科学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组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推进全区生态建设和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