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 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索 引 号:694041623/2014-888938 文号:益赫政通〔2014〕7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4-00018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4-10-15 信息时效期:2014-12-31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HSDR-2014-00018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益赫政通〔2014〕7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59号)精神,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0月至12月底在全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二、任何企业不得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三、任何邮政、快递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四、任何公路客运车辆不得运输、捎带危险化学品。

五、任何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不得向非法改装伪装车辆、罐体不合格车辆、配备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或装载危险化学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不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机动车维修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得非法改装机动车。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通告之日起全部停运、恢复原状。

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九、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车上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十、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

十一、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分别由公安、交通、工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依职权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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