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赫山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赫山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出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家庭私人居住房屋的用地与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用地简称宅基地。
第三条 农村村民扩建、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鼓励村民建房按照新型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村民住宅。
第四条 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依据乡镇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村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
1.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规划控制范围内村民申请建房,选址方案和建筑形式由乡镇(街道)规划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由区规划例会审查,报市规划例会审批。
2.镇(集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发展轴线控制区内村民申请建房,由乡镇规划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村民建房联合管理办公室审批。
3.其他范围内村民建房,由乡镇规划委员会审批,并报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赫山国土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建房手续。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对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申请人的户主身份、家庭成员、建房条件、四至范围进行公开讨论、公示并签署意见;明确一名村干部兼任本村建房协管员加强日常巡查,负责对未批先建的建房行为进行制止并上报,对批准后的建房户在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划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接受乡镇村镇建设站和国土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核;负责对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监督检查与执法;村镇建设站和乡镇国土所实行联合办公,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受理及现场勘察、建设报批、定位放线、批后管理、建中监管、建后验收。
第八条 区住建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实施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对乡镇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参与镇(集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重要发展轴线控制区内村民建房的现场踏勘与放线定位,牵头成立由国土、地矿、水务、林业、公路等部门组成的区村民建房联合管理办公室并履行规划审批职能;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镇(集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且两层以上(不含两层)的住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第九条 赫山国土分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并受理审核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村民建房申请,上报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批准,并作为区村民建房联合管理办公室重要组成部门履行国土审批职能。
第十条 区直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对村民建房进行动态巡查,并做好拆违控违工作。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的制度,农村村民原基改建或易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必须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村民建房: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进行易地安置的;
4.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调整或易地安置重建的;
5.原房屋破旧需申请原基改、扩建或调整、易地重建的;
6.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7.因外出务工、上学、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8.原本村组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9.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建房申请:
1.已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3.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城乡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4.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6.将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8.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9.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转让的;
10.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四条 镇(集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以自然村为单位,鼓励按住建部门提供的村民建房图集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筑风格基本一致。
镇(集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办理村民住宅建设手续,每户用地面积不超130平方米。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审批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建房申请人持经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签字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在7个工作日进行讨论、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村镇建设站和国土所现场踏勘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建设站和国土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初审同意的,提交乡镇规划委员会或村民建房联合管理办公室审批(市规划控制区由区规划办报市规划例会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建房手续(市规划控制区例外)。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住建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核发《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竣工且原有旧宅已拆除后,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由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部门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国土行政许可情况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原基改建房屋的,除权证工本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异地新建或原基扩建房屋占用农用地的,按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应当建立村民住宅建设资料库,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健全规划、土地、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检查和指导,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对上年度审批村民住宅建设和查处违法违章建筑以及村民住宅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发挥主体作用,住建、国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整合乡镇村镇建设站、国土所、城管执法支队等力量,加大对村民违法、违章建房的查处力度。区督察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国土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个人建房行为,视情形依法查处:
(一)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7日内采取改正措施。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自行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
(二)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住建局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由区住建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法强制拆除等措施,不能拆除的,由区住建局没收实物与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土有关法律法规的个人建房行为,视情形依法查处:
对建房户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或批甲地建乙地的,由赫山国土分局依程序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符合建房条件的,经赫山国土分局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建房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合法,如有弄虚作假,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住建、国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审批,擅自允许村民开工建设的;
2.未按本规定进行审批的;
3.对村民违反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不及时报告和制止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建立村民建房批后管理档案的;
5.在审批、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拖延刁难、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重点发展轴线控制区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