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索 引 号:694041623/2014-888944 文号:益赫政发〔2014〕24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4-00021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4-11-20 信息时效期:2019-11-19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赫政发〔2014〕24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2014年行政执法

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赫山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赫山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      录

 

   1.益阳市XX幼儿园经营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案(HSDC〔2014〕第1号)

2.XX航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案 (HSDC〔2014〕第2号)

3.高X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HSDC〔2014〕第3号)

4.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和占用消防通道案(HSDC〔2014〕第4号)

5.刘XX在公路上违法占道堆放砂石案(HSDC〔2014〕第5号)

 


 
益阳市XX幼儿园经营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案

 

HSDC〔2014〕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赫山分局

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

一、案件事实

2014年3月3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赫山分局在对益阳市XX幼儿园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园食堂加工间放置合格食品的货架上有1袋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随即经赫山药监分局负责人同意批准立案,决定由该局执法人员龙X、陈X办理。针对监督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对该幼儿园负责人黄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园负责人黄X身份证复印件、商品销售金额卡、拍摄涉案腐竹的现场照片,以上证据均经该园负责人核对属实并加盖公章。

3月10日,赫山药监分局完成对该案的调查,查明了益阳市XX幼儿园的违法事实,并于3月17日向益阳市XX幼儿园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3月24日,赫山药监分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当事人益阳XX幼儿园使用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加工菜肴供老师食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3月24日,赫山药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绿翠”牌腐竹一袋;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赫山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益阳市XX幼儿园,益阳市XX幼儿园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赫山药监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黄X对赫山药监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

    1.益阳市XX幼儿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对益阳市XX幼儿园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腐竹拍摄的现场照片,对益阳市XX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黄X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加工菜肴供老师食用的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使用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加工菜肴供老师食用的违法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使用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加工菜肴供老师食用的违法行为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一般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对人体造成危害伤害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属于初犯且未对人体照成危害伤害和不良影响,涉案腐竹以58元每袋的价格购入三袋,已使用两袋剩余一袋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所以对违法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处罚款叁仟元,并没收“翠绿”牌腐竹一袋。

五、告知权利

益阳市XX幼儿园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赫山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航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

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案

HSDC〔2014〕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地方海事局市区分局

当事人:XX航运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月17日,益阳市地方海事局市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峰8号船舶检查时发现该船《船舶国检查记录薄》于2013年11月在岳阳城陵矶海事处安检中记载了8处安全隐患,其中两项要求14天整改到位、六项要求开船前整改到位。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经市区海事分局负责人同意批准立案,该局执法人员郭XX、邓X办理,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船负责人李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经查该船归XX航运有限公司所有。

1月23日市区海事分局完成该案的调查,查明XX航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向该船负责人李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市区海事分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当事人XX航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薄》载明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的规定对当事人XX航运有限公司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1月26日,市区海事分局决定对当事人XX航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当事人XX航运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建设银行金山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李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市区海事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XX航运有限公司未对市区海事分局收集的证据提出不同意见。

    1.XX航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对新峰8号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船舶拍摄的现场照片、对《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拍摄的照片、对新峰8号负责人李X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薄》载明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XX航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薄》载明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当事人XX航运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新峰8号负责人李X也表示对于《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薄》载明的安全隐患正在整改,对于XX航运公司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一般情形,结合《益阳市地方海事局港口、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XX航运有限公司给予2000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XX航运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益阳市地方海事局市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X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HSDC〔2014〕第3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

当事人:皮XX

    一、案件事实

2014年7月10日,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在G319线检查时发现一辆满载砂卵石的东风牌重型四轴卡车有超限行驶嫌疑,随后路政执法人员示意该车进入槐奇岭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62.37吨,已超过“四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的限载认定标准22.37吨。路政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立案调查,并指定由刘XX、陈XX两名执法人员办理此案。经调查,当事人皮XX驾驶牌号为湘H26316的东风牌四轴车辆从益阳运一车砂卵石到宁乡,在益阳境内行驶了23公里。该车型为东风牌四轴车,车货总限载重量不得超过40吨,经槐奇岭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实际载重量为62.37吨,超限载货22.37吨,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属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的行为,超限运输率达56%。皮XX驾驶车辆超限行驶行为有《询问笔录》、过磅单、现场照片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在处罚决定前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不要求组织听证。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当事人皮XX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驾驶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皮XX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7月10日,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皮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自行卸去超限货物22.37吨;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当事人皮XX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皮XX,皮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皮XX对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

    1.当事人皮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对当事人皮XX的《询问笔录》、过磅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皮XX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驾驶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皮XX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驾驶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当事人高X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驾驶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皮XX的超限率为56%,结合《益阳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

    五、告知权利

皮XX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和占用消防通道案

HSDC〔2014〕第4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赫山区公安消防大队

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4年4月8日,益阳市赫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在对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XX购物广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存完好有效;占用疏散通道。经赫山区消防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该局执法人员许XX、龙X负责办理,当日制作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拍摄现场照片。

 4月9日赫山公安消防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谭XX、法定代表人赵XX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提取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赵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该公司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4月15日执法人员再到XX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整改到位,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

4月30日,赫山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4月30日,赫山公安消防大队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赵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赫山公安消防大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对赫山公安消防大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

    1.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赵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对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4月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对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谭XX、法定代表人赵XX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存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二条“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初犯,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调查取证,及时整改到位,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所以对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对当事人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因当事人积极整改到位,所以对当事人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合并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五、告知权利

益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益阳市赫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刘XX在公路上违法占道堆放砂石案

HSDC〔2014〕第5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

当事人:刘XX

    一、案件事实

2014年3月29日,益阳市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在对县道北泉线巡查中发现在8K+150M路段弯道右侧堆放有经营性砂石,经益阳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人同意批准立案,执法人员随后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对该堆砂石的主人刘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提取了当事人刘XX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月30日,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查明了刘XX的违法事实,向刘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刘XX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后经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人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当事人刘XX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砂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刘XX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4月3日,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决定对当事人刘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十五日内将违法占道的砂石清除;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当事人刘XX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市政务中心缴费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刘XX,刘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刘XX对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

    1.刘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对当事人刘XX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刘XX在公路上占道堆放砂石的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刘XX在公路上违法占道堆放砂石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当事人刘XX在公路上违法占道堆放砂石的违法行为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占用、挖掘公路用地10-100 m2,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边沟5-10m,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肩1-5 m2,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面1 m2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刘XX占用公路用地69m2属于占用公路10-100 m2的情形,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违法当事人刘XX处罚款伍佰元,并限期清除。

    五、告知权利

刘XX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益阳市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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