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禁渔期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
索 引 号:694041623/2013-888946
文号:益赫政通〔2013〕4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3-00004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3-03-18
信息时效期:2018-03-17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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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禁渔期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
益赫政通〔2013〕4号
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渔业资源开发和利用秩序,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禁渔期管理保护渔业资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禁渔范围为我区所辖天然水域,重点区域是资江流域赫山辖区,新河、张芦渠、东湖与湘阴公共水域、新河电排引水渠、兰溪哑河。
三、严禁在禁渔水域从事一切捕捞作业,严禁在任何场所从事禁渔水域的水产品交易。
四、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密毫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渔具进行捕捞。
五、严禁非法制造和销售炸鱼设备、毒鱼物资、电鱼工具(装备)和其它禁用渔具。
六、严禁非法围垦、侵占国有渔场(天然)固有水域。
七、严禁在任何水域建造矮围(含泥围子)拦河拦湖截捕。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或倾倒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法规和禁渔期的管理规定。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妨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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