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赫山区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6日
赫山区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区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非运输船舶。乡镇非运输船舶是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乡镇运输船舶、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区管、镇包、村落实”的管理制度。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非运输船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对辖区内非运输船舶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 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区管、镇包、村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船舶管理站,落实专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及经费。
(二)制订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协调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打击非运输船舶超载、从事客(货)营运、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与村(社区)签订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成立乡镇船舶管理站,负责安排专职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并保障相关经费。
(三)负责对辖区内各类船舶摸底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与档案。
(四)负责核定非运输船舶装载吨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人)和航行区域。
(五)负责对非运输船舶及其操作人员的船舶证书、操作人员证书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六)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接受海事部门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船舶所有人和操作人员遵守水上安全管理规定。
(七)负责对所属船舶及其停靠点开展日常检查,制止非运输船舶超载、从事客(货)营运、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八)协助海事部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及时组织水上事故救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管理职责:
(一)成立水上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分解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
(二)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与本村(社区)所属船舶所有人逐一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三)对非运输船舶的所有人和操作人员经常性地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四)负责对非运输船舶进行日常管理,确保不遗漏一条船舶。
(五)如发生水上事故,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海事分局报告,开展现场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第八条 区交通建设指挥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和宣传。
(二)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
(三)组织召开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工作会议,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四)参与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区海事分局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通航水域的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水上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参与水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调查与认定非运输船舶重大水上事故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 乡镇非运输船舶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非运输船舶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持有《乡镇非运输船舶登记证书》、《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证书》,配备规定的消防、救生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
(二) 船体外侧显著位置标明船舶编号。
第十二条 申请《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拥有乡镇非运输船舶;
(二)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其中年满60周岁的须出具医院的体检证明;
(三)参加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申请《乡镇非运输船舶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乡镇非运输船舶经检验合格;
(二)有1名及以上持有《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证书》的操作人员。
第十四条 乡镇非运输船舶的操作人员应当在《乡镇非运输船舶证书》中记载,且每艘船舶证书上最多可记载3名操作人员。
第十五条 乡镇非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每年应与所在村(社区)签订《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状》,定期接受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乡镇非运输船舶航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航行;
(二)严禁运载危险品;
(三)装载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人员不得超过核载人数(含操作人员),严禁超员航行;
(四)不得将船舶交给无《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证书》的人员操作;
(五)不得超过核定航区(水域)航行,跨乡镇航行须经村组安全责任人员签字并且确认船舶适航后方可出航;
(六)进入航道航行时,应加强了望,无特殊情况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主动避让过往的其他船舶;
(七)严禁违章追越船舶或横越他船船头;
(八)严禁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
(九)严禁酒后驾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乡镇非运输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班;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回《乡镇非运输船舶登记证书》和《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二)未持有船舶登记证书的,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三)不经核准装运、储存危险货物的,予以罚款、扣留证书;
(四)非客船载客,予以罚款,并处吊销证书。
第十九条 对在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