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19号)和《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赫政发〔2009〕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考核对象
(一)税收协控联管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
(二)税收协控联管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赫山供电局、赫山国土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赫山工商分局、朝阳工商分局、赫山公路管理局、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
(三)税收征收部门: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及各协控联管部门的分管领导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督查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采取经常性督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实行累加平均,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第二章 单位考核标准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协税护税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税收任务(50分)
1.均衡入库(40分)。第一、三季度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分别计4分;半年度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计12分;年末完成区人民政府分配的税收收入指导性目标任务的,计20分。未按规定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均不计分。
2.收入超收率(10分)。完成全年指导性目标任务的,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收1%计1分,以此类推,计算奖分。
(二)税源建设(20分)
1.新建项目投资规模(10分)。乡镇、街道新建投资8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1个,或新建投资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及其他项目1个,计10分;有多个上述项目的,每增加1个计2分。龙岭工业园新建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或其他类项目1个计10分,每增加1个计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新办企业新增税收(10分)。乡镇、街道所有新办企业当年实现税收10万元以上的,计10分。龙岭工业园新办企业当年实现税收50万元以上的,计10分.
(三)协税护税(30分)
1.制度落实(5分)。建立了协税护税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按季度召开了工作例会,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计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2.涉税信息(10分)。对区域内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建立了税收台账,并按季度登记了税收入库情况,计5分,未达到要求扣1-5分。对区协控联管办发布的涉税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了反馈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条扣2分。
3.中心工作(5分)。对区人民政府、区协控联管办组织开展的税收中心工作,有工作方案、有明显工作成果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1-5分。
4.协税护税(10分)。对区国税、区地税部门提出的协税护税要求,按时完成的,计10分;工作推诿或未按时完成的,每次扣2-5分。
第六条 考核得分按百分比计入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并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税收收入指导性目标任务与税收分成经费挂钩。
(一)在完成年度指导性任务的前提下(有私房出租税收任务的单位,未完成私房出租税收计划任务的,视同未完成年度总任务),对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单位,年终按照得分数,由高到低,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名额评定区税收协控联管目标考核奖励,即对税收协控联管单位设立三个等次的奖励,其中一等奖10万元,名额3个;二等奖8万元,名额9个;三等奖5万元,名额5个。奖励的40%,可用于对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及税收协控联管办公室人员个人的奖励。
(二)凡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单位,取消评奖资格,并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部门考核标准
第七条 税收协控联管部门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基础工作(20分)
1.组织领导(10分)。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有领导分工负责,有具体部门和岗位人员具体负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具体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有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已落实的,计10分;未按规定落实的,扣5-10分。
2.制度建设(10分)。按照益赫政发〔2009〕2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了推进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特别是制定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车船税收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协控联管等办法和措施,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的,计5分;未制定或未落实的,扣1-5分。
(二)涉税信息(30分)
1.信息发布(20分)。对本部门及上级对口部门的涉税信息,每月报送区协控联管办一次以上,并按季度发布涉税信息一期以上的,计20分;每少一次扣2分。
2.信息成果(10分)。对部门报送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取得的征税成果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每条计2分,1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万元加计1分。本项目可计奖分。
(三)责任落实(50分)
以下各项未执行或发生差错,每次扣10分:
1.赫山国土分局、区房管处未执行“先税后证”制度,无《房地产业完税审核表》(地税)、《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国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已征税证明》(国税),《契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办理了权证登记,或未按规定设置代征代缴税款台帐、代征代缴税费;
2.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未执行“先税后证” 制度,没有督促业主缴纳年开采销售矿产应税额30%的的税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无国、地两局开出的完税证明单,进行了年检;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执行“先税后验”制度,无《基本建设项目完税审核表》(地税)、《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国税),办理了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4.区财政局未执行“先税后费”“先税后拨”制度(指在财政直接报账的项目),未按规定设置代征代缴税款台帐、代申报缴纳及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费,未按规定审核入帐发票合法有效性及预留基本建设项目纳税保证金,无《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国税),拨付工程款90%以上;
5.区水利局、赫山国土分局无《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国税)、无《基本建设项目完税证明》(地税),拨付工程款90%以上;
6.区林业局未执行“先税后证”制度,未按规定设置代收代缴税款台帐、代收代缴税费,办理运输证;
7.赫山供电局未按照税务部门的需求,提供相关纳税人的用电量;
8.区工信局未执行企业技改资金“先税后拨”制度,无国、地税纳税证明单拨付资金90%以上;
9.区商务局及其二级机构未履行控税职责,导致税收流失;
10.其他相关部门的考核,依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赫政发〔2009〕26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益赫政办发〔2009〕36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益赫政办发〔2009〕37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益赫政办发〔2012〕15号)和区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考核得分按百分比计入各税收协控联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
(一)对考核达到95分以上的部门,依照得分名次由高至低,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表彰名额,评定区税收协控联管目标考核奖励,即对税收协控联管部门设立两个等次的奖励。其中一等奖3万元,名额3个;二等奖2万元,名额4个。其奖金可用于对单位分管协控联管的领导及负责税收协控联管办事员的奖励。
(二)对考核在85分以下的部门,将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税收征收部门考核标准
第九条 税收征收部门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制度建设(30分)
未制定推行税收协控联管和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具体实施方案的,每项扣2分;未制定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操作规程的,每项扣3分;未制定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考核办法的,每项扣2分;未建立协税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扣2分。
(二)职责明确(5分)
未成立税收协控联管和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领导小组,未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扣5分。
(三)责任落实(25分)
未按期(要求至少按季)督查、通报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情况的,每次扣2分,扣完9分为止;未按照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考核办法追究责任的,每项次扣2分;未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台帐的,每项扣1分;未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的,扣2分。未及时公布各单位工作进度的,每次扣2分。
(四)工作成果(40分)
未下达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年度计划的,每项扣2分;未完成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年度任务的,按每项8分的比例扣分。
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在全市考核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区人民政府对国税、地税两局相关科室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考核评分由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民政府对督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违规出台减、免、缓税收文件和会议纪要,单位工作人员擅自减免税的,实行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制,并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对执行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制度不力,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信息、造成税收流失、买卖税收的相关协税部门,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按流失税款,相应或加倍扣减责任单位行政工作经费;取消单位及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有职务的直接责任人一律就地免职;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没有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税收任务,其单位不得评先,主要领导不得评优,并书面向区委、区人民政府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