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3-2018年)
益赫政发〔2013〕25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赫山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赫山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3-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益阳市赫山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2013-2018年)
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益阳市委法治益阳建设领导小组《2013年区县(市)法治益阳建设工作考评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科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努力实现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确保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以及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有效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机制不断完善,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建立并得到有效实施,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得到强化,行政复议能力进一步加强。
(一)提升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水平
1.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深入贯彻实施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强化决策的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持。
2.大力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提高听证质量。凡是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要举行听证会。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如实记录听证意见、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确保听证会的公信力。
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4.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5.探索推行成本效益分析。积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尤其是经济方面重大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行政决策要考虑决策过程中的成本、研究实施后的执行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决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效益,确保决策更科学、更符合实际。
(二)提升制度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1.突出制度建设重点。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重点推进“四化两型”和“四个湖南”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的制度建设工作。
2.遵守制度建设程序。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要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协商会、听证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制度。
3.坚持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报送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执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的督促检查,依法纠正未经“三统一”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起草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提请制定机关按照“三统一”程序重新发布。有效期满未重新公布的一律自动失效,不得继续执行。
5.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 “有件必备”的要求,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依法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工作。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6.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组织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提升政府服务的法治化水平
1.建立健全政府服务机制。推进政府服务公开,强化政府服务保障,加强政府服务监督,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大力推进政府服务法治化,以法治手段推进和保障服务型政府建设。
2.加强公共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完善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推进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用事业、扶贫、政府信息公开等公共服务。
3.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信息网络管理。
4.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总体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明确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和公布形式。依法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政府的应急能力。
5.健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和发展区、乡镇政务服务平台,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平台,集中办理社区服务事项。按照“一城一平台”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电话号码为“12345”的社会求助服务平台。
四、提升行政执法的法治化水平
1.明确行政执法基本要求。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规范执法,执法主体、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都要符合规范。要公正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要文明执法,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
2.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加大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危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重点建设领域、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形象,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4.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证据适用规则以及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案件事实、法律的适用等事项,并就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说明理由,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5.严格落实证据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立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规范行政执法的取证活动,正确认定行政执法事实。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则,采取合法的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6.规范行政裁量权。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严格遵守平等对待、排除干扰、比例原则、先例制度等一般规则,以及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所涉及的特别规则。
7.制定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逐步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努力实现可以量化的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的全覆盖,并加强基准的动态管理。
8.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防止出现执法偏差。以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为载体,落实证据制度、裁量权基准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权利制度等。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9.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依据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10.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继续坚持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公布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1.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强化财政预算对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作用,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五)提升政务公开的法治化水平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2.积极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通过设立服务大厅、发放服务手册、设置电子信息屏等方式,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3.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统一电子政务规划,统一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统一电子政务网络,统一政府网站建设和应用系统建设,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
(六)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化水平
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进审理方式改革。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法给予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处理。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作用,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3.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4.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整合化解社会矛盾的资源,依法分流信访问题,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5.认真做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要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赔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关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提升行政监督的法治化水平
1.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政府绩效评估。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绩效评估实行指标评估、公众评议、考察核实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绩效评估的标准、指标、过程和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机关工作、公务员任用奖惩、财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3.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八)提升行政组织的法治化水平
1.大力提升公务员法律素质。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弘扬法治精神,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的制度。推行公务员学法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内容,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2.依法界定政府职能。认真贯彻实施地方政府组织法,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对行政审批实施目录管理。规范检查达标评比、年检年审、节会、论坛、庆典等行为。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原则,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代理制等制度。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重视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方式以及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的运用。
(九)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
1.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实行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实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区人民政府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区政府法制部门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登记,并将违法记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区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4.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和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