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调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实施方案

索 引 号:694041623/2012-888993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2〕86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2-01039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2-12-21 信息时效期:2014-03-21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调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

保险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赫山区调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赫山区调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工作,提高参保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全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完善,其具体方案如下:

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率的调整及参保资金来源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我市上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2392元为月缴费基数。高于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按实际工资总额计算缴费,低于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缴费基数的按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按10%的标准计算缴费,在职职工个人按2%的标准计算缴费,退休职工不要缴纳个人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职工,财政按基本工资的10%安排医保金,财政预算安排后,医保金仍有差额的由单位自筹缴费,其资金由财政从单位预算经费中代扣代缴。

(二)离休老干部、1-6级革命伤残军人及副处级以上干部参保,财政(或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资金缴费。离休老干部、1-6级革命伤残军人及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超支费用,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把关,每年由财政核实后,由财政足额安排。

(三)离休老干部遗孀配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缴纳,单位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缴纳。

(四)乡镇、街道分流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率为12%。其中:个人负担2%,单位负担10%,单位负担的医保参保资金,由财政全额预算予以安排。

(五)企业军转干部、涉军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我市上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8%,个人负担缴费2%,单位负担缴费6%。单位负担参保的医保金,有承受能力的单位,由单位负责支付;无承受能力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解决。

(六)改制、破产等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只建住院统筹账户,不建个人账户,按益劳社发〔2010〕22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

(七)办理了灵活就业退休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按益人社发〔2010〕22号文件规定,只建住院统筹账户,其缴费基数以我市2011年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60%作为缴费基数,并按5%的费率计算缴费,必须一次性缴满15年,同时还须逐年缴纳大病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费。

(八)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必须缴纳大病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100元,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九)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按益赫政办发?2004?47号文件规定,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0.7%的标准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医疗费支出报销:享受基本医疗政策报销最高医疗费发生额为6万元;享受大病医疗政策报销最高医疗费发生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的实行生育保险单病种全额付费,女职工在职期间符合政策的生育和终止妊娠规定假期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保险津贴,其单位不再发放规定假期内工资。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单病种限额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在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以内的住院费剔除起付线、个人自负比例、在职职工自付10%,医保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自付5%,医保基金支付95%。医疗费用发生额在1万元至6万元以内的,在职职工自付5%,医保基金支付95%;退休人员自付1.5%,医保基金支付98.5%。患重大疾病经评审鉴定后属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病种,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上至18万元以内的,个人先自付5%,剔除自费项目后统筹基金支付95%。超单病种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由原来的40%增加到45%。

(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年度内在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报销:第一次起付线为750元,以后每次为600元;在二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报销:第一次起付线为400元,以后每次为35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报销:第一次起付线为300元,以后每次为250元。

(四)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转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支出:个人先自付10%;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个人先自付15%;转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个人先自付15%;转省内和省外非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个人先自付20%(离休老干部除外)。

(五)离休老干部及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报销,按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实用手册的规定执行。

(六)参保对象的尿毒症患者如需在门诊接受血透、腹透治疗,经区医保中心审批后(每月限额4000元)在定点医疗单位接受治疗并每年收住院起付线费用一次,其它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七)参保对象患者因肾移植术后必需服抗排斥药的,需经区医保中心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到定点药店购药。

(八)参保对象意外伤害患者经区医保中心调查后属实的,属医保政策支付范围内的病种,按单病种费用控费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年内最高医疗费用支出发生额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5万元,每次住院不超过180天。

 

 

 

 

 

 

 

 

 

 

 

 

 

 

 

 

主题词:劳动  医疗  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共印200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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