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2-889024 文号:益赫政发〔2012〕34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2-00033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2-11-19 信息时效期:2017-11-18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财政兜底偿还贷款的投资项目以及上级拨款建设的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二、严格管理,切实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严格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凡财政性投资项目,必须做到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机构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项目预算,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拨付资金,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凡超标准、超规模建设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均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凡财政性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评审后招标的原则。招标文件和标底未经财政部门参与评审,不得进行招标。

(三)强化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监管。财政部门要建立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跟踪监管制度,对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工程建设管理费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发生的管理费支出,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支,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提取工程建设管理费。

(五)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评审工作。凡涉及财政性资金补偿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必须先经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机构评审后,才能签订补偿协议;未经评审,不予补偿。

三、对应报送而未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视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对评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法规的问题,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共印90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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