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索 引 号:694041623/2012-889025 文号:益赫政发〔2012〕35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2-00036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2-12-07 信息时效期:2017-12-06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现将《赫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赫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区财政局为全区财政投资评审主管部门,区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区财政局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第二条 凡区本级和乡镇级各类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评审,未经资金来源可靠性审查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手续,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标,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预算,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不予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财政监管的自有资金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建设项目或专项资金;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和招标标底上限值合理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工程建设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六)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资料的清单,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建设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的工程造价;

(六) 针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审核批复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四)负责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评审的质量检查。

(五)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并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积极配合,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报告,按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资本金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对于建设项目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原因。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区财政部门投诉。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一)项规定,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如果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由区财政部门责令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一)、(二)项规定,项目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拒绝说明情况的,由区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经评审发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进行的评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共印100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印发  

spacerun:yes''>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共印320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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