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登记的通告

索 引 号:694041623/2012-889027 文号:益赫政通〔2012〕18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2-00038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2-12-31 信息时效期:2017-12-30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登记的通告

 益赫政通〔201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力者的合法权益,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本辖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参与现场指界,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参与指界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三、土地登记申请即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申请书、证明文件。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所在登记区的土地登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申请。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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