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城区养殖家禽并取缔养猪场的通告
索 引 号:694041623/2012-889042
文号:益赫政通〔2012〕16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2-00034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2-11-29
信息时效期:2017-11-28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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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城区养殖家禽并
取缔养猪场的通告
益赫政通〔2012〕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赫山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取缔养猪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缔范围
1、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弃管小区、居民聚居区。
2、城区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个体私营企业、租赁户及其他相关场所。
3、城区城中村、资管会管辖范围内的养殖户和农户,必须距离主次干道100米以外并按要求规范养殖。须设立围栏或围墙进行圈养,建好封闭式化粪池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4、严禁城区各中小学校养猪或养殖家禽。
二、取缔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
三、具体要求
1、城区内的家禽家畜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2、生猪养殖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并拆除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猪舍和管理房。
3、超越规定时间,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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