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城区养殖家禽并取缔养猪场的通告

索 引 号:694041623/2012-889042 文号:益赫政通〔2012〕16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2-00034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2-11-29 信息时效期:2017-11-28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城区养殖家禽并

取缔养猪场的通告

益赫政通〔2012〕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赫山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取缔养猪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缔范围

1、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弃管小区、居民聚居区。

2、城区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个体私营企业、租赁户及其他相关场所。

3、城区城中村、资管会管辖范围内的养殖户和农户,必须距离主次干道100米以外并按要求规范养殖。须设立围栏或围墙进行圈养,建好封闭式化粪池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4、严禁城区各中小学校养猪或养殖家禽。

二、取缔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

三、具体要求

1、城区内的家禽家畜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2、生猪养殖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并拆除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猪舍和管理房。

3、超越规定时间,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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