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 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5-889069 文号:益赫政发〔2015〕12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5-00006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5-04-14 信息时效期:2020-04-13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赫政发〔2015〕12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标准

(一)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的实际征收款中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区属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区域,按城市维护建设税入库金额的15%划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区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四)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省国土资源厅在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并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免征范围

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三、征集责任

(一)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应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区财政局负责计提。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进行划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征收。

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四、征收票据及资金管理

(一)区财政局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按实际征收数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缴区级国库。

(二)区财政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每季度末从相关收入科目划入“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三)地税机关使用税收票据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征收资金缴入区级国库。

五、征收手续费及奖励

(一)征管经费按征集金额的4%予以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二)区地税局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确定任务基数,所征资金业务费按5%计算。对超额完成水利建设基金分配任务基数部分,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超过任务基数的10%予以等额奖励。

(三)市地税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确定任务基数,所征资金业务费按5%计算。对超额完成水利建设基金任务基数部分,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超过任务基数的10%予以等额奖励。

上述征收单位所得的业务费及奖励,必须严格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收支账务,严禁贪污、私分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使用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内湖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渠道、小河坝、小山塘、小泵站、小涵闸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防汛物资、器材储备及应急处险,技术培训;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水利工程项目。

(一)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二)区水务局根据水利建设规划,本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区征集办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投资建设工程,申报单位应先建设,由区水利建设指挥部组织区征集办、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后办理拨款手续。

(四)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水务局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区水利建设基金任务分配表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附件:

区水利建设基金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元 

单     位

任  务

任务基数

区地税局

200

160

市地税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40

30

区财政局

80

 

赫山国土分局

50

 

合    计

370

190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