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赫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5-889070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5〕27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5-01005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5-05-14 信息时效期:2020-05-13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赫政办发〔2015〕27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单位:

《赫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赫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险情和灾情分级

(四)适用范围

(五)工作原则

(六)重点防范时期及重点保障对象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

(四)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现场应急指挥部

(六)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七)应急救援队伍

(八)应急联动机制

三、预测和预警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二)预防预警行动

(三)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机制

(二)分级响应

(三)扩大应急

(四)新闻报道

(五)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三)应急技术保障

(四)监督检查

(五)宣传教育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更新

(三)预案的解释权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二)责任追究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二)预案的实施


 

赫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赫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处置小型(Ⅳ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群专结合的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六)重点防范时期及重点保障对象

1.重点防范时期

我区地质灾害汛期防范时期为4月至9月,重点防范时期为5月至6月;汛期重点防治因暴雨引发的地面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重点保障对象

(1)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

(2)居民点危险斜坡;

(3)人口密集的城区和学校;

(4)交通干线和人文景观等。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现场应急指挥部、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1.组成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局长、区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人武部、区发改局、赫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赫山国土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赫山公路管理局、区农业局、区畜牧水产局、区卫生局、区文广新局、区教育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气象局、赫山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及驻区通讯管理部门、驻区保险公司的1名负责人。

2.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武警、消防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成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局长担任。

2.职责

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

1.专家咨询组

区本级暂未组建区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专家组。突发地质灾害时,根据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邀请省物勘院和414地质队有关专家参加。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灾害成因和类型,评估险情和灾情等级,预测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调查处理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必要时邀请省物勘院和414地质队参加。负责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做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应急监测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组成,必要时邀请省物勘院和414地质队参加。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报告灾情或险情变化情况,配合专家咨询组提出防治建议。

4.信息管理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应急办、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区民政局组成。负责受理地质灾害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组织信息及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抢险救援组

由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组织。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对伤亡人员进行救助和统计,清理不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统一调度武警、消防及相关专业技术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6.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

7.群众安置组

由区民政局会同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组织。负责安置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8.后勤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赫山公路管理局、赫山供电分公司及驻区通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经费、设施、设备、物资、运输、供水、供电、通讯等方面的保障。

9.安全保卫组

由赫山公安分局组织。负责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发生现场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

(四)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区政府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以属地为主,做好小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处置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区应急办:协调指导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属地乡镇(街道)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武警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助。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赫山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灾,督促检查落实重要场所和救灾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协助做好面临地质灾害威胁或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居民的转移、安置;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灾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定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区政府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区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做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预算;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安排、落实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管理。

赫山国土分局:负责灾民用地安置、报批。

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防治;负责对市政道路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

区水务局:负责雨水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防治威胁江河沟渠及塘库安全的地质灾害,督促水利水电工程业主选定排土场,修筑拦碴坝,做好弃碴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负责查处河道内违规修房、弃碴等挤占行洪通道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赫山公路管理局: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交通保障,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的有效通行。

区农业局、区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卫生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展开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区文广新局:负责地质灾害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等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大、中、小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和监测防范,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其他建设活动业主对所引发的危害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防治。

区安监局: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认定,并对因此而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区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排查、巡查和监测、治理;当旅游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赫山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电力供应,组织、指挥、协调抢修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驻区通讯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通讯畅通,组织、指挥、协调抢修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通讯线路和设备。

驻区保险公司: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等工作;组织协调村(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突发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及时向领导小组、区政府报告险情、灾情,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调集应急救援物资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安置;突发地质灾害后期处置,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和救灾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组织群众回撤,恢复正常秩序等;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定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现场应急指挥部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必要时,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人共同组成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必要时,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区主要领导共同组成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省、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必要时,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市主要领导共同组成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六)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先期处置等工作,完成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任务。

(七)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赫山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调集相关的专业技术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八)应急联动机制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可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占用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地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部门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紧急情况下,报请有关部门协调当地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工作。

三、预测和预警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区划,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地矿、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与数据资源共享,连接省、市、区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对于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岩溶塌陷专题调查与研究,建立信息报警与应急预处理制度,落实职、责、权、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进行预警处理。

2.信息收集与分析

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各乡镇(街道)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会同区住建、水务等部门,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2.巡查地质灾害险情

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必要时选择灾害点附近居民作为群众监测员,进行日常巡查、监测。发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报告;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采取应急排险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3.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街道)负责人、村(居)委会主任、各级监测责任人以及受灾害点威胁的居民。各乡镇(街道)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村(居)委会等相关防灾责任单位和负责人,村(居)委会、相关单位要将“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点威胁的居民。“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提供样版和技术指导。

4.建立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1)我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主要依托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在汛期(每年的4月至9月)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负责将信息通知到全区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各乡镇(街道)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转发的信息之后,要及时通知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监测负责人、监测责任人(群众监测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并根据信息预报等级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2)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规定,我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划分为5个等级:1级定义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4级为可能性大,5级为可能性很大。其中3级为注意级,4级为预警级,5级为警报级。3―4级向社会发布预报,分别用黄色和橙色表示,5级向社会发布警报,用红色表示。

(三)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的时限要求

(1)乡镇(街道、工业园)在当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应在半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2)乡镇(街道、工业园)在当地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应在半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3)乡镇(街道、工业园)在当地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应在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对发生人员死亡的小型地质灾害,乡镇(街道)应在半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机制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等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四级。I级应急响应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III级应急响应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IV级应急响应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分级响应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1)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省、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速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然后逐级上报。

(3)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应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乡镇(街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1)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省、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速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然后逐级上报。

(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应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乡镇(街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必要时,请求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省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1)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速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然后逐级上报。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乡镇(街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1)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速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

(3)由乡镇(街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民政、住建、水务、交通、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必要时邀请省物勘院、414地质队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扩大应急

当突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处置,险情或灾情难以控制,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突发地质灾害引发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本级人民政府不能有效处置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新闻报道

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质灾害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具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五)应急响应结束

1.I级、II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III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专家咨询组会商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媒体和社会发布;IV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专家咨询组会商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2.应急响应结束后,发生地乡镇(街道)撤销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会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转入灾害后期处置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安抚灾民,组织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和生产,尽快消除灾害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二)临时征用的房屋、车辆、设备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以及征用劳务要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要依法补办手续。

(三)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部门要做好灾民生活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等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区民政局除做好灾民生活安置救济工作外,要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的尸体,并做好其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区卫生局做好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区住建局、区水务局、赫山供电分公司、驻区通讯管理部门、赫山公路局要做好所管辖的灾毁工程修复及恢复供水、供电、保障通讯和交通运输畅通,所需经费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区农业局要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

(五)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要会同区民政局、发生地乡镇(街道)核实统计地质灾害损失资料,评估灾害级别,总结抗灾救灾措施及经验教训,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区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1.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各乡镇(街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2.区财政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3.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以及抢险救灾的物资与装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乡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根据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邀请省物勘院、414地质队有关专家参加。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及有关单位要在市国土资源局、省物勘院、414地质队的指导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的工作职责。

(五)宣传教育

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益阳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各乡镇(街道)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制定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根据全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操作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后的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三)预案的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负责解释。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赫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地质灾害

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4.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