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赫山区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单位:
现将《赫山区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赫山区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
联合执法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制度,持续推进打非治违行动,彻底清剿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增强执法效果,建立健全“九打九治”打非治违联合执法(以下简称联合执法)长效化、常态化机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是指在全区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突出非煤矿山(砂石市场)、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市场)、油气管道、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校车安全、水上餐饮)、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粉尘防爆等重点行业领域。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联合执法事项目录,共同开展“九打九治”打非治违的行政执法,并依据法定职责,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强制等)的行政执法方式。
第三条 联合执法工作由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协调。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联合执法应遵循合法合理、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各司其职、责任追究、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重点打非领域,以及管辖边界交叉、重叠等特殊区域,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二)跨区域、跨行业执法的;
(三)执法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四)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
(五)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八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其中有两个牵头单位的,以法定职能为依据确定牵头单位,其他责任单位为协同单位。
第九条 联合执法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合执法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责任分工以及工作纪律。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由牵头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统一研究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各联合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十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召集启动联合执法。协同单位对先行受理或者查处的执法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权的,可以提请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负责起草联合执法启动后的行动方案,明确各协同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方式和步骤、办理期限,督促检查协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统一发布联合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协同单位应当根据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提供车辆、技术等必要的执法保障。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中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事项的,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参加。
第十四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多个违法行为,由各单位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由牵头单位协调明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和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遵守行政执法规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保证执法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合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本系统内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干扰或懈怠。
第十八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完善联合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监察、督查、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对执法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以需要联合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联合执法工作职责的;
(三)违反联合执法工作纪律的;
(四)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本规则规定作为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赫山区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联合执法事项
目录
附件:
赫山区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
联合执法事项目录
1. 打击非煤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假整合以及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和井下工程违规分包转包的问题。(牵头单位:市地矿分局、区安监局,责任单位:赫山国土分局、赫山公安分局、区林业局、赫山环保分局、区住建局、朝阳工商分局、赫山工商分局、区工信局)
2. 打击在河道和山地无证开采、乱采滥挖、乱堆乱弃砂石的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深越界、损毁水利设施和污染环境的问题。(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市地矿分局,责任单位:赫山国土分局、赫山公安分局、区林业局、赫山环保分局、赫山工商分局、朝阳工商分局)
3.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整治无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业、违反作业规程、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牵头单位:区安监局,责任单位:赫山环保分局、赫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赫山质监分局、赫山消防大队、赫山工商分局、朝阳工商分局、区工信局)
4. 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整治向非法经营者供油的问题。(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赫山环保分局、赫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赫山质监分局、区安监局、赫山消防大队、赫山工商分局、朝阳工商分局、区工信局)
5. 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占压及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安监局、赫山质监分局、赫山消防大队、赫山工商分局、朝阳工商分局、赫山公安分局)
6. 打击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整治“超量超高”储存等问题。(牵头单位:赫山公安分局、区安监局,责任单位:赫山质监分局、赫山消防大队、赫山工商分局、朝阳工商分局)
7. 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运输和货运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品,整治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超载、违规装载和GPS动态管理制度、签单发航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牵头单位:赫山道路运输管理所、市区海事分局,责任单位:赫山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三大队、区安监局)
8. 打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行为,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牵头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三大队,责任单位:赫山道路运输管理所、赫山公安分局)
9. 打击水上餐饮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水体的行为,整治无污水、废油和垃圾收集设施,违法排污等问题。(牵头单位:赫山环保分局,责任单位:赫山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食药局)
10. 打击农用车、黑校车非法运送学生(幼儿)的行为,整治校车驾驶员准驾不符,校车超载超速,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不到位,台账不健全,乡镇街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等问题。(牵头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三大队、区校车办,责任单位:区教育局、赫山公安分局、赫山道路运输管理所、赫山公路局、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
11. 打击无资质、无手续非法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非法挂靠、安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赫山公安分局、赫山国土分局、区工信局)
12. 打击特种设备非法制造、非法安装(修理、改造)、非法使用(无证使用、无证上岗)和特种设备超期未检、超期未整改等问题。(牵头单位:赫山质监分局,责任单位:赫山公安分局、赫山工商分局、朝阳工商分局)
13. 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出口不畅通、安全设施缺失损坏等问题。(牵头单位:赫山消防大队,责任单位:赫山公安分局、区文广新局、赫山工商分局、朝阳工商分局、赫山质监分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
14. 打击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不进行检测和申报的行为,整治不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不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向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等问题。(牵头单位:区安监局,责任单位:赫山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工信局、区粮食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
15. 打击粉尘爆炸危险性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整治违规动火用电、通风除尘防静电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牵头单位:区安监局,责任单位:区粮食局、赫山公安分局、赫山消防大队、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