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试行)

索 引 号:694041623/2015-893306 文号:益赫政发〔2015〕18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5-00012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5-08-30 信息时效期:2017-08-29 所属机构:区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区法制办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及中央、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企业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等方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7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益政发〔2014〕1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挂牌一批”的要求,制订企业挂牌上市规划,落实企业挂牌上市措施,形成滚动发展的局面。每年从区域内企业中择优推荐成长性好、符合挂牌基本条件的企业进入区、市、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区金融办会同区工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区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筛选工作,并对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对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进行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为其提供上市咨询、业务培训、现场指导、改制引导等前期服务。

  二、拓宽企业上市渠道

  充分利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主渠道,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挂牌上市。积极支持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开拓海外资本市场,赴境外上市。在扩大直接挂牌上市比重的同时,积极探索采用兼并、重组、收购、借壳等方式,实现间接挂牌上市。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公司注册地迁回赫山的企业、将总部设在赫山且纳税落户赫山的其他改制上市企业、被异地上市企业收购且纳税落户赫山的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项目扶持

  1.鼓励、引导和协调银信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优先选择上市后备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引导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

  2.积极争取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扶持。

  3.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项目。

  (二)实行财政奖励

  1.从2015年起在区本级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中,设立扶持企业上市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成功挂牌企业的奖励。对在主板成功挂牌或借壳上市成功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赫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中小板成功挂牌或借壳上市成功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赫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创业板成功挂牌或借壳上市成功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赫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非Q版)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以新增部分的区级留成部分为标准,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3.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按规定征收,其中区级留成部分,剔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4.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个人股东分红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区级留成部分,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5.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上市后备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视为变更登记。对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的,增加的税收按规定征收,其中区级留成部分,剔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享受上述税收扶持政策的上市后备企业需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上市保荐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审定。享受上述支持政策的期限即上市过程为自签订协议年度至上市成功内的连续会计年度最多不超过三年。经确认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五年之内不得迁址区外,上市成功后要将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区内。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和迁址区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全额退还。

  (三)实行规费优惠

  1.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的,应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2.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办理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绿色通道

  1.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企业未弥补亏损、应摊未摊和应提未提费用以及盘亏、报废、坏账等各项财产损失,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经财税部门审核,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及时核销。

  2.对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优先供应土地,优先办理环评、转报或核准手续;对已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生产用电。

  3.区直各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申报上市材料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事项,要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区直各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扶为主,避免实施影响企业挂牌上市的行政处罚。

  四、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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