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索 引 号:694041623/2015-893313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5〕69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5-01011 签署日期:2015-10-03 发文日期:2015-11-05 信息时效期:2021-12-31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赫政办发〔2015〕69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为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的法律顾问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

  区政府法制办根据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原则上聘请2-3名专家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聘请的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政府每届任期相同,期满可以续聘。

  第四条  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选,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择,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聘请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征求专家所在单位的意见。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受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五条  对聘用的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行政法律事务等工作,成绩显著,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

  (三)近3年内未受过本单位、任免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处分;

  (四)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七条  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律业务能力较强;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和律师协会的惩戒;

  (四)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处理下列政府法律事务时,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受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改革事项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二)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论证;

  (三)政府合同的谈判、论证和起草;

  (四)处理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以及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五)其他区政府法律事务。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处理疑难、重大突发事件等涉法事务寻求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的,可以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由区政府法制办予以安排。

  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对一般法律事务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对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签署本人姓名,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受聘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受聘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实效确定和支付合理报酬。

  对受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按照底薪和“一事一付”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和支付。底薪为每年一万元;一般法律事务费用的支付采取按天计算,每天200-500元;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可以采取包干形式计算费用,具体标准通过聘用合同予以规定。区政府法律顾问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安排,财政预算总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受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区人民政府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区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和履行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四条  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解除聘任关系并向社会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禁止性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活动或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的;

  (三)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行业协会惩戒的;

  (五)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听取受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受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档案,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其工作情况。

  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保存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档案,根据要求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年度履行职责的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建立受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区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区人民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将区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年度履职情况报益阳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法律顾问工作,或者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部门内设机构的涉法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区直和驻区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对受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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