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索 引 号:694041623/2016-894777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6〕15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6-01003 签署日期:2016-04-29 发文日期:2016-04-29 信息时效期:2018-04-28 所属机构:区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区法制办 浏览量:

  HSDR-2016-01003

   

   

   

   

   

   

  益赫政办发〔2016〕15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赫山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办发〔2015〕72号)和《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以家庭承保为基础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以粮食种植、粮食服务为主,经营期1年以上,无逃避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该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

  第三条  贷款保证保险是由农业经营主体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担保方式向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依法再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第四条  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创新发展、互利共赢、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性金融业务,要因地制宜、加强协作、探索创新,试点期间加强政府引导,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借助保险担保增信和风险控制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创新金融服务,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实现政、银、保、企四方合作互赢。

  第五条  试点期间,选择中国农业银行赫山支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为试点机构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是在农业部门备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的经营规模。

  (2)农业经营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3)经营管理人员具备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   

  (4)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从事林业、果业、茶业等回收期较长作物种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单笔贷款额度在3OO万元(含)以内。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销售收入、还款来源等因素确定,其中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

  第九条  贷款利率根据投保人的资信状况、贷款期限、所属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试点期间,试点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

  第十条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资信状况、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所属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经办保险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费率,年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3%,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第十二条  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问,保险公司与贷款银行按照每笔7:3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当地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对贷款申请人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分别进行独立审核。

  第十四条  对于同意承保的,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承保意向书》。银行收到《承保意向书》后,应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条件给出明确意见,并指定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面签、组织贷款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通过的,银行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保证保险贷款审批单》签章后发送保险公司,并与借款人签订《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借款合同》。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相应保费,签发正式的《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等材料于出单三个工作日内送交银行相关机构,银行收到相关资料,落实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贷款需一次发放到位,不得分笔发放。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公司应当自收齐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借款人不符合放贷要求的,应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2.借款人符合放贷要求的,银行在上述期限内将款项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对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应当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并通报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管理规定,对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借款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和保险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并通报监管机构。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相关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对每笔贷款同步实行独立的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第二十一条   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时,双方可约定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保险公司投保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有关政策执行),以及借款人承诺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承诺其以财政补贴资金优先偿还贷款本息的,区直各职能部门应予配合,协助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80%或对应贷款不良率达到2%时,应报告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风险预警;当试点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00%或对应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暂停办理新业务,并会同有关单位对造成赔付率、不良率过高的原因进行认真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不良率计算应当包括贷款保证保险赔付部分。

  第二十四条  区直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防范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构建责任、有序、高效、顺畅的失信惩戒机制。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将借款人失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进行通报和曝光;

  2.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列入“黑名单”,依法取消给予其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

  3.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4.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根据《赫山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暂行办法》(益赫政办发〔2015〕57号)文件精神,区财政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无贷款逾期记录、无工商和税务处罚违规事项、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款人,可给予利息和保费补贴。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和贷款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原则上为贷款利息和保费的20-50%。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已归还完贷款本息的试点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和保费进行统计汇总,提交利息清单等材料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最后根据核定的利息和保费实际发生额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政府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考核评价时视业务开展情况给予加分,按照贡献度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局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激励政策,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对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达到考核标准的撬动贷款金额、不良率得到有效控制、经营状况良好的乡镇给予奖励,对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区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年度考评中给予加分,并优先推荐为金融创新奖获得者单位。奖金用于奖励各相关部门单位和试点金融机构公司领导、职能部门及具体经办人员。

  第二十八条  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者总体素质和实力,强化农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拓展新兴市场,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做大做强。

  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归档管理,加强其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变化记录;认真开展信用评级,按照诚信评价内容要求,组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诚信等级,并实现财、银、保信息共享。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区人民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金融办、赫山公安分局、赫山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以及农业银行赫山支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研究起草试点的相关综合性政策,了解、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报送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适时进行风险预警、实行业务叫停,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并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负责做好利息和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试点银行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

  第三十三条  区属有关新闻媒体负责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第三十四条  赫山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制裁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协助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进行追索。对借款人骗贷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会同赫山公安分局及时对相关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  区农业局可对当地优先扶持、有项目补贴资金支持、具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试点金融机构进行推荐。

  第三十六条  赫山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为试点金融机构查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涉及工商、税务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

  第三十七条  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报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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