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

索 引 号:694041623/2016-894778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6〕39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6-01004 签署日期:2016-06-16 发文日期:2016-06-16 信息时效期:2018-06-15 所属机构:区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区法制办 浏览量:

  HSDR-2016-01004

   

   

   

   

   

   

  益赫政办发〔2016〕39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全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农业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相关管理部门、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及购置补贴产品的农民及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工作,采取行政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区、乡(镇)分级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

第二章  责任规定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相关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第五条  农机、财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中应当遵守下列制度和规定:

  (一)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年度补贴机具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方案;

  (二)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购机者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不得对本区范围内跨区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

  (三)补贴机具跟踪核查制度;

  (四)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

  (五)不得将未纳入补贴范围的机具纳入补贴范围;

  (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

  (七)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八)严禁向购机者、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核机人员严格按照《2015-2017年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查指导手册》认真核查,按核机要求见人、见机、见票、查参数,并上传核查人员和购机户人员在核机现场的人机合影,逐项核实申请(核查人员应现场查验购机付款方式及付款凭证)补贴购机者的各项资料,严禁与购机者串通合谋虚报冒领,严禁私下代领补贴资金或私自留用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申报冒领补贴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复核补贴资料和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  对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举报、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受理、核查、回复。

  第九条  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不得虚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

  (四)严禁乱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五)严禁组织或者参与倒卖补贴机具;

  (六)严禁降低补贴产品配置、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

  (七)严禁回收已补贴机具重复套取补贴资金;

  (八)严禁擅自变更产品标牌,补贴产品的标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九)不得代替购机农户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十)建立进货、销售、三包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购机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购买补贴机具实行实名制,不得为他人代办补贴机具购机手续,购机者必须真实填写购机信息;

  (二)不得与经销商、生产企业等相关人员串通,骗取补贴资金;

  (三)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者转让已享受补贴的农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者转让的,须报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按时申请核验机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贴。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三)本办法第二章责任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区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对已享受补贴的农机具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以购机者为基点,按照监督检查内容逐项核查、逐级上查。对个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度。

  第十五条 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管理部门在购机补贴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如下情形,但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一)补贴受理点资料审查不严,信息有误、签字盖章手续不到位或者相关资料不齐全而受理补贴申请的;

  (二)机具核查补贴信息与机具型号、铭牌不相符而签字通过的;

  (三)上牌机具资料不全或不规范给予上牌通过的。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购机补贴负责人及经办购机补贴的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如下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违反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履行告知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资料不真实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三)购机信息未经购机者本人签字按手印而受理的;

  (四)核机表未经村委会负责人核验签字和加盖村委会公章而受理的;

  (五)申报信息与机具信息不相符而给予核机通过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核验机具的;

  (七)违规要求经销商参与核验机具的;

  (八)违规收取政策规定以外任何费用的。

  第十七条 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单位及其经办购机补贴的工作人员违规收取政策规定以外任何费用和索、拿、卡、要的,一律由执纪、执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出现如下情形给予约谈告诫: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承诺的;

  (二)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三)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四)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的;

  (五)生产、销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记录档案不健全的。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出现如下情形给予暂停或停止相关产品的补贴受理:

  (一)不按规定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

  (二)产品配置与机具铭牌不符出现以小套大的;

  (三)提供补贴额虚高机具的;

  (四)其它应暂停或停止补贴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出现如下情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

  (一)补贴机具标识、标牌不规范的;

  (二)补贴机具以次充好的;

  (三)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其它应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出现如下情形,由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无证生产的;

  (二)虚开发票的;

  (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提供补贴机具标识、标牌以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五)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已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出现如下情形给予约谈告诫: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二)虚抬补贴机具销售价格的;

  (三)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四)为购机者代办补贴申请的;

  (五)不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进行公示的;

  (六)进货、销售、三包服务台账不健全的。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受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单位两次约谈告诫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二十四条 经销商出现如下情形给予暂停或停止相关产品的补贴受理:

  (一)不按规定配置销售补贴产品的;

  (二)以虚假信息销售补贴产品的;

  (三)以小套大的;

  (四)销售补贴额虚高机具的;

  (五)受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单位两次黄牌警告的;

  (六)其它应暂停或停止补贴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出现如下情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销售补贴产品资格:

  (一)销售的补贴机具标识、标牌不规范的;

  (二)销售的补贴机具属改装、翻新产品的;

  (三)其它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销售补贴产品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经销商出现如下情形由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无证经营的;

  (二)虚开发票的;

  (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

  (五)回收补贴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第二十七条 购机者出现如下情形,取消其申报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一)代他人申办补贴机具的;

  (二)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与经销商、生产企业串通,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办理申报手续的;

  (四)购机后两年内转卖或转让补贴机具的。

  第二十八条 购机者出现如下情形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假购机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二)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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