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HSDR-2016-01005
益赫政办发〔2016〕44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赫山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6〕19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赫政办发〔2014〕8号)、《赫山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五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益赫办〔2016〕20号)和《赫山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赫洞建〔2016〕3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相关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以下简称规模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治理到位,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户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区人民政府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行动而筹集的用于对区内拆除和治理的规模养殖户进行补助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省、市安排的洞庭湖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试点资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区人民政府整合的其他资金。专项资金由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理办)会同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通过“一卡通”刷卡发放或转账支付。
二、补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仅限2015年7月31日以前兴建的畜禽栏舍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现存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其它畜禽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规定换算成生猪单位养殖量:30只蛋鸡、60只肉鸡、0.1头奶牛、0.2头肉牛、3头羊相当于1头猪。主要包括:
(一)取水口(含农饮安全水源地)500米范围内规模养殖户;
(二)取水口(含农饮安全水源地)501-1000米范围内签订退养协议的规模养殖户;
(三)“四河两湖一库”(资江河、志溪河、兰溪河、新河、东湖、鹿角湖、鱼形山水库)200米范围内规模养殖户;
(四)“四河两湖一库”201-500米范围内签订退养协议的规模养殖户;
(五)其他禁养区规模养殖户;
(六)按照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求,配套新建相应治污设施的在养规模养殖户;
(七)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规定的其他规模养殖户。
三、补助标准
(一)拆除补助标准。拆除分为彻底拆除和功能性拆除。彻底拆除是指拆除地面建筑物和地下排水、排污设施,同时对水、电、设备、设施全部移除,拆除现场清理完毕。功能性拆除是指保留栏舍外壳建筑物,仅对室内养殖设施予以拆除和销毁(不含简易结构)。建筑物分为砖木结构(含钢结构)和简易结构。砖木结构(含钢结构)是指同时具备用水泥砖或红砖砌筑墙体、以木头为房屋支架、屋顶盖平瓦、屋檐高度2米以上的栏舍结构。栏舍建筑结构低于砖木结构标准的为简易结构。彻底拆除的砖木结构(含钢结构)按实际畜禽养殖栏舍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补助,彻底拆除的简易结构按实际畜禽养殖栏舍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补助。功能性拆除按实际畜禽养殖栏舍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补助。
在规定拆除期限前主动拆除栏舍的,除补助款外,另行给予补助款总额10%的奖励。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未拆除的和2015年7月31日以后擅自兴建的规模养殖户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二)新建治污设施补助标准。新建沼气池按100元/立方米进行补助;新建贮肥池按40元/立方米进行补助;新购干湿分离机按购置价20%予以补助。在规定自行治理期限前完成治污设施建设的,除补助款外,另行给予补助款总额10%的奖励。
四、补助程序
(一)拆除补助程序。拆除规模养殖户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1.需拆除的规模养殖户,由乡镇(街道)组织技术督导组到现场勘测,填制《畜禽规模养殖户拆除现场勘测鉴定表》(见表1),留存拆除前相关现场影像资料,经业主认可并签名、所在地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区治理办。
2.区治理办对《畜禽规模养殖户拆除现场勘测鉴定表》进行审查批复,规模养殖户在收到区治理办批复同意的《畜禽规模养殖户拆除现场勘测鉴定表》后,自行组织拆除工作。
3.规模养殖户拆除养殖场后,向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向区治理办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送拆除后场地照片。
4.区治理办收到乡镇(街道)的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区财政局、区畜牧水产局、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进行现场验收,填写《畜禽规模养殖户拆除验收表》(见表3),签署验收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畜禽规模养殖户拆除财政补偿资金汇总表》(见表5)。
5.区财政局根据区治理办报送的《畜禽规模养殖户拆除现场勘测鉴定表》《畜禽规模养殖户拆除验收表》和《畜禽规模养殖户拆除财政补偿资金汇总表》等资料,按审批程序将补助资金刷卡或转账拨付给规模养殖户。
(二)新建治污设施补助程序。新建沼气池、贮肥池和新购干湿分离机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1.规模养殖户根据《赫山区生猪养殖场治污设施建设标准》,在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站、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组成技术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留存建设前相关现场影像资料,填写《畜禽规模养殖户治污设施建设现场勘测确认表》(见表2),报送区治理办批复。
2.规模养殖户根据区治理办批复的建设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队建设沼气池和贮肥池、安装新购干湿分离机设备等,施工结束后向乡镇(街道)报告,同时附送整治前后照片、治污设施建设合同、施工队资质证书、新购干湿分离机发票等复印件。由乡镇(街道)在收到报告后,向区治理办提出验收申请。
3.区治理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畜牧水产局现场验收,填写《畜禽规模养殖户治污设施建设验收表》(见表4),签署验收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畜禽规模养殖户新建治污设施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见表6)。
4.区财政局根据区治理办报送的《畜禽规模养殖户治污设施建设现场勘测确认表》《畜禽规模养殖户治污设施建设验收表》和《畜禽规模养殖户新建治污设施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等资料,按审批程序将补助资金刷卡或转账拨付给规模养殖户。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及相关行政村在补助政策执行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厉禁止虚报、冒领等骗补行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日常监管和审计。一经发现存在虚报、冒领行为,区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对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全额收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他治理项目的补助对象、标准和程序参照本暂行办法另行确定。本暂行办法由区治理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