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694041623/2016-896170 文号:益赫政发〔2016〕12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6-00007 签署日期:2016-08-09 发文日期:2016-08-09 信息时效期:2021-08-08 所属机构:区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区法制办 浏览量:

  HSDR-2016-00007

   

   

   

   

   

   

  益赫政发〔2016〕12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强化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促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3〕10号),现就全面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大意义

  预算绩效是指公共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制定明确的公共支出绩效目标,建立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和行政问责紧密结合起来等环节组成的不断循环的综合过程,是一种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强化公共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政府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举措,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节约公共支出成本。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预算绩效管理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基础,以绩效跟踪为主线,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区财政局负责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制度建设,组织并指导本级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单位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积极试点,稳步推进。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思路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整体工作思路,以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支出和往年待拨经费为起点,逐步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

  3.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工作流程,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等力量,监督管理过程和评价结果,着力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和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

  4.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建立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对资金使用低效的实行问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高效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绩效目标管理

  1.绩效目标设定。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本级政府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预算绩效计划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

  2.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要根据政策以及相关发展规划,对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由报送单位按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3.绩效目标批复。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单位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二)开展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财政部门要建立各项财政支出绩效运行的分类跟踪监控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预算执行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报送相关项目绩效运行分析报告。当项目执行无故停滞或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财政部门应督促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明确无法实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停止执行,预算指标要予以收回。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同预算一并调整。

  (三)实施绩效评价

  1.部门预算项目评价。各预算执行单位在申请财政资金时先进行财政资金的绩效申请,部门预算项目完成后要进行绩效自评,及时将财政资金绩效鉴定报送财政部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自评工作的领导,并对所属单位的自评报告在报送财政部门前进行认真审核。财政部门采取组建专家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对自评项目实施复核,重点审核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情况和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对重大项目也可以实施再评价。

  2.财政专项资金评价。各预算执行单位在申请财政项目资金时先进行财政资金的绩效申请,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绩效自评,将财政资金绩效鉴定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并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时应对照自评报告审查项目绩效的实现情况。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进行年度决算后,应组织对本项专项资金综合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在一季度前报送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每年选择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开展再评价,进一步检验专项资金运行绩效。

  3.政府投资项目评价。各项目单位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前先进行财政资金的绩效申请,投资项目完工运行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绩效自评,将财政资金绩效鉴定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应选取部分社会影响重大、公共效应明显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探索评价工作创新。区财政部门要稳步试点推进基本支出绩效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积极探索财政扶持政策绩效评价和财政综合绩效评价。

  (四)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1.反馈整改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就有关问题积极整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支出行为,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

  2.预决算结合制度。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决算审查有机结合,把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当年决算审查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长期无绩效的经常性项目要予以取消。

  3.绩效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支出绩效状况、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财政部门要向区政府报告项目绩效监控跟踪情况、预算绩效管理综合情况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4.绩效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绩效问责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监察部门要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对重大绩效责任问题进行问责,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绩效责任问题进行问责。财政部门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绩效惩罚制度。对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单位取得财政资金,无特殊原因项目执行低效或无效的,财政部门将视情收回财政资金和给予一定期限不予财政资金补助的处理。

  四、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政府负责、财政部门牵头、部门具体执行、监察部门问责、各方共同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深化公共财政预算改革的重中之重,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发挥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员配置,理顺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监察部门要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逐步落实绩效问责工作机制。

  (二)规范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规范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流程,确保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

  (三)完善绩效体系

  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绩效指标库、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结合度,有序推进预算信息公开,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良好平台。强化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考核督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为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环境;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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