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暂行办法

索 引 号:694041623/2016-896178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6〕74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6-01010 签署日期:2016-09-23 发文日期:2016-09-23 信息时效期:2018-09-22 所属机构:区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区法制办 浏览量:

  HSDR-2016-01010

   

   

   

   

   

   

  益赫政办发〔2016〕74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16年第十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赫山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发展暂行办法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区招商引资中引进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鼓励扶持、有序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让民办学校引得进、留得住、办得好,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民办学校支持。

  二、政策依据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有:《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5-2020)》(湘政发〔2015〕45号)和《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

  三、具体办法

  (一)教师问题

  1.按适当比例给予教师编制支持。根据有关规定,按民办学校当年教师需求总数给予不超过总数50%的公办教师编制,其中2/5可在区内公办教师中选聘,3/5面向社会给编招聘。公办选聘与给编招聘均由民办学校向区教育局呈报方案,并经区教育局审定后实施。公办教师选聘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不得在区内教师紧缺的乡镇学校选聘公办教师,不得选聘紧缺学科的教师;给编招聘工作由区人社局牵头,区教育局和区编办协助。给编招聘教师由区编办和区教育局统一管理调配。民办学校要与选、招聘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在教师上岗前5天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工作期限。区内选聘教师必须在所聘民办学校连续服务3年以上;给编招聘教师必须为所聘民办学校连续服务6年以上,6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区教育局统一调配,在区内学校交流。选、招聘教师在规定服务期限内,不得在区内各民办学校之间交流调动,服务期满后,由区教育局统一调配;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辞退选、招聘教师。民办学校选聘的区内在编教师和给编招聘教师被交流至其他学校后,相应补员工作分别由区教育局和区人社局牵头按规定组织实施。给予民办学校上述比例公办教师编制支持12年,从第13年起每年按教师需求总数5%的比例逐年减少,从第18年起保持有编教师比例不超过当年教师需求总数的25%。给编招聘教师因自身原因,为民办学校服务未满6年被解除工作关系的,其编制关系相应核销。区内选聘教师聘期结束不再续聘的,所在民办学校应提前两个月告知教育主管部门和被选聘教师原所在学校。

  3.教师待遇。民办学校创办后的前18年,区人民政府负担民办学校根据规定选聘和给编招聘公办教师“五险二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政策性待遇由民办学校负责。选聘和给编招聘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二)招生问题

  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招生简章和对外宣传内容须遵守区教育局按政策要求作出的统一部署安排,并由区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对外公布。必须严格按省定标准开设班级、控制班额,一至六年级45人/班,七至九年级50人/班;若开办附属幼儿园,须单独设立并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

  (三)土地问题

  民办学校土地问题按《益阳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益办发〔2016〕12号)第五条执行。

  (四)经费问题

  民办学校免学生学费资金(生均公用经费)按有关政策要求拨付,民办学校须用来列抵学生学费,即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上按民办学校免学生学费资金(生均公用经费)拨付额下浮相应收费额度,否则,区人民政府将责成区教育局停止拨付民办学校免学生学费资金(生均公用经费)。

  (五)安全问题

  教育主管部门及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区教育局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民办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办学安全。

  (六)其他

  1.本办法仅在现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下适应,若国家政策法规有重大改革调整,再另行制定。

  2.本办法只适应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进的、并与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协议(合同)的重点项目。

  3.在本办法实施之前与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办学协议(合同)的民办学校要逐步实现并轨,教师选聘必须按“不得在区内教师紧缺的乡镇学校选聘公办教师,不得选聘紧缺学科的教师”要求执行,其他有关问题待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重新依法协商。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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