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9-906896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9〕13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9-01003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9-06-03 信息时效期:2024-06-02 所属机构: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区司法局 浏览量:

  为做好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推进。通过残疾儿童基本医保报销、康复专项救助、家庭合理负担、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等办法和措施,凝聚各方面力量,整体谋划,全面推进。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公开救助范围、标准、程序,平等对待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广泛接受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绩效考评,提高运行效率。

  二、实施对象

  具有赫山区户籍,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其中矫治手术救助对象为0-14岁,人工耳蜗救助对象为0-17岁),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三、实施内容

  (一)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四、救助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0-6岁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0-6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救助1600元。其中,贫困家庭(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家庭)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增加救助费400元(发放给康复对象)。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辅助器具。

  (三)手术。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

  以上救助标准为赫山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本着自愿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向区残联提出申请,享受医保待遇的,需同时携带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区残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纳入市级项目的由区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原则上到区内指定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及补助给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救助费,经区残联与区财政局审核后,资金由区财政拨付给区残联,再由区残联直接拨付给定点康复机构和发放给贫困家庭康复对象,费用结算周期为每年6月和12月。

  (五)评估。区残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金管理

  (一)经费来源。在中央、省、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二)主要用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1)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费用;(2)在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教育、辅助器具、社会融合活动等服务产生的直接支出;(3)用于适配残疾儿童康复所需的各类普及型辅助器具;(4)用于控制致残疾病而需长期服用的特殊食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5)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政策衔接。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康复服务体系。区人民政府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建立以定点康复机构为龙头、社区(村)康复站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的康复网络。加强康复机构的评定,设施设备和专业团队达到准入标准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特殊教育学校和福利机构,可申请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区残联审定后报市残联备案。

  (二)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采取集中培训、选送康复人员到外地培训机构深造、委托医疗康复大学培养等多种形式培训康复医疗人员,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重视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培训和对家长的心理支撑服务,提升家庭康复服务水平。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搞好残疾儿童筛查。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婴儿出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婴儿出生缺陷情况,并定期向区残联报告。由区残联牵头,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及相关医疗康复机构每年对区内的残疾儿童进行全面筛查,建立残疾儿童数据库。充分发挥村(社区)和基层医疗机构、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等工作。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和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等方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来,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负责,残联、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扶贫、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

  1.区残联。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2.区发改局。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民办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

  3.区教育局。负责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4.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加强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救助。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

  5.区人社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有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6.区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加强对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7.区扶贫办。负责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相关政策向农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农村贫困残疾儿童的精准帮扶力度,对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坚持应进尽进,确保扶贫政策到位。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依托卫生健康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区残联实行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纳入健康扶贫的重点内容。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9.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0.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三)严格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要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定点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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