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9-906897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9〕12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9-01002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9-05-27 信息时效期:2024-05-26 所属机构: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区司法局 浏览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是宣传政策的重要阵地、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应急处突的重要工具。为确保全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正常运行、安全播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村响”等三项工程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运行管理责任

  第二条 成立全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文旅广体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文旅广体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含相关街道、园区,下同)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全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运行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广播运行管理和安全播出管理。     

  (二)将乡镇广播运行维护工作纳入绩效评估内容,并制定考核细则。

  第三条乡镇、村(含相关社区,下同)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安全播出。

  乡镇安排1名播音员使用广播,安排2名以上广播维修员维护广播设施。

  第四条区内有线电视网络业主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信号, 确保电视机房和线路正常运行,确保放置在电视机房的广播设备和安装在有线电视线路上的广播终端正常运行。

  (二)发现设备故障及时向区、乡农村广播“村村响”维修服务点报告。

  (三)严禁损毁广播设施,严禁随意更改电视线路,切断广播信号,确保广播信号正常传输。

  第五条赫山供电分公司提供优质供电服务,严禁损毁广播设施。

第三章广播管理使用

  第六条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区级平台由区文旅广体局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使用,区应急管理局有优先使用权,分为日常广播和应急广播。

  第七条区级平台日常广播包括定时广播和日常信息发布。定时广播时间为夏季每天18时至18时30分、冬季每天17时30分至18时,内容为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或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赫山新闻、政策与法制节目、致富信息、供求信息、农业科技、地方文艺等节目。日常信息发布主要指全区服务“三农”部门单位需要向全区或部分区域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 乡镇平台自动转播区级平台定时广播节目,在区级平台定时广播节目结束后,可召开广播会、播发通知和播放特色节目,发布应急指令等,不得进行商业性广告广播。

  第九条村级广播室自动转播区级、乡镇平台广播,在区级、乡镇平台广播节目结束后可召开广播会和播发通知,发布农事信息等,可发布应急指令,不得进行商业性广告广播。

  第十条  成立区应急广播指挥中心,由区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广体局、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赫山供电分公司、赫山公安分局、益阳广播电视台赫山记者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广播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应急广播内容包括向全区或局部发布的防空、地震、洪水、泥石流、森林火灾、灾害性天气和重大交通事故、人畜疫情、农作物病虫害、不稳定事件等预警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区应急广播指挥中心成员单位需发布应急广播指令时,应报请区应急广播指挥长审批,区应急广播指挥中心广播员按要求发布应急指令。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请示,后补办手续。

第四章广播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区文旅广体局设立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维修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广播设备、软件的维护和调试。

  第十四条 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维修服务中心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和适当数量的备用设备配件,在设备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保修期外设备购置及维修服务费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维修服务中心应当及时维修乡镇送修的故障设备,通过换件仍不能及时修好的设备,实行故障机换备用机,故障机发到厂家维修。

  第十六条  区内各有线电视网络业主负责各自机房、室外光纤线路的维护维修。

  第十七条乡镇设立农村广播“村村响”维修服务点,负责本辖区内广播设备的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配备5至10个备用喇叭和能自行更换的简易配件。

  维修人员由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担任(或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必须具备上杆操作资质和基本的维修技术,负责广播故障处理,不能维修好的广播设备由备用机更换,故障机送区维修服务中心维修。不能分辨设备故障时,报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维修服务中心及时指导搞好维修,所需费用由乡镇负责。

  第十八条乡镇无线调频发射设备发生故障后及时上报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维修服务中心。乡镇机房设备发生故障后,查清故障原因,将已坏设备送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或更换设备。乡镇有线电视机房、光纤线路由区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乡镇站或业主维修。

  第十九条村级安排一名村级干部负责广播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广播运行情况,报告乡镇广播维修员及时维修广播,及时处理损毁广播设施事件。

  每个村组干部包干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终端广播的管理和维护,发现广播故障及时上报。

  每组终端广播安排一名就近的村组干部、共产党员、老干部或群众管理和维护,发现广播故障及时向村广播维修员报告。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区文旅广体局局长为农村广播“村村响”安全播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日常播出的节目由区文旅广体局负责人审批,应急广播内容由区应急广播指挥长签字后执行。严禁播出国家明文禁止的广告,杜绝非法插播。

  第二十二条加强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治安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广播室。

  第二十三条加强广播设备的维护管理,严厉打击破坏广播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文化和政法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派出所、综合文化站、有线电视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第二十五条乡镇除开广播会、播发通知、发布应急指令外不得自办广播节目,需要广播特色节目时报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乡镇可制定维护管理广播设施的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广播站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村级广播室原则上建在村部,广播设备必须安全安放,确保安全播出。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对广播安全播出负总责,村(社区)安排一名广播员负责广播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播出。

  第二十八条各村(社区)要加强广播安全播出管理,落实管理和维护责任,严防非法插播。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区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运行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区、乡镇、村三级负责。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区级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并对乡镇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实行“以奖代补”方式适当补助。乡镇运行维护经费不足部分自行负责,并适当安排村级维护维修经费。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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