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赫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1 10:12 信息来源:区法制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一、出台《奖励办法》的必要性

制定《赫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对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好营造全区创新创业浓厚氛围、加快赫山省级创新型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出台《奖励办法》的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科技部关于支持湖南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函》(国科函〔2018〕156号),《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等文件,制定本《奖励办法》。

三、《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奖励办法》共分四类奖励:

(一)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

1.对新认定(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科技创新能力奖

2.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综合研发投入总量和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投入排名全区前 15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注:一档1-3名、二档4-6名、三档7-15名。)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1万元。

4.对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获省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市赛优秀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5.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总量最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有多个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数相同,则按企业当年所有授权专利总数进行综合排名。

(三)科技成果转化奖

6.对每年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区转化形成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前三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7.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的,每项给予0.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多次鉴定的按一项奖励。同一单位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8.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四)科技创新人才奖

9.对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每年奖励1人,奖励1万元(税前)。

科技创新奖励由申请对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如申报多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适用于2019年起税收解缴关系在赫山区境内的企业和组织隶属关系在赫山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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