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秸秆等生物质焚烧监管执法权限赋权方式》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9 10:31 信息来源:区法制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

为加大秸秆焚烧执法力度,确保空气质量达标,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本文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2.《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湘政办发〔2019〕55号);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2019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乡镇街道园区部分区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将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处罚权限服务前移至乡镇,考虑实际情况,服务前移方式不利于秸秆焚烧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故根据湘政办发〔2019〕55号文件,将此类违法行为直接赋权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