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
为加大秸秆焚烧执法力度,确保空气质量达标,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本文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2.《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湘政办发〔2019〕55号);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2019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乡镇街道园区部分区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将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处罚权限服务前移至乡镇,考虑实际情况,服务前移方式不利于秸秆焚烧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故根据湘政办发〔2019〕55号文件,将此类违法行为直接赋权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