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附音频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2021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委印发了《关于继续支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对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委制定《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明确了衔接资金的支持范围、分配下达要求、项目管理要求、监管要求等。
二、办法主要内容
新制定的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将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更名为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新办法共15条,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衔接资金可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重点支持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农业产业发展方面,并明确了衔接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二是明确了继续支持脱贫县自主统筹整合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到试点县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试点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三是明确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政、民委、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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