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赫山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的解读(附音频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节水优先治水思路,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根据水利部、省政府对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部署,全面、有序、长效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明确奖励对象、资金来源、奖励标准、奖励要求、奖项评选程序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奖励对象。单位或者个人无违反相关节水、供用水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我区节水宣传、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等)利用设施建设或其他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是明确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其他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资金。
三是明确奖励标准。节水先进单位奖按照最高3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节水建设奖按照单位用户实际投入节水设施建设资金的50%给予奖励,其中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他单位用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是明确奖励要求。文件规定了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建设奖3个奖项评选的要求及申报材料。
五是明确奖项评选程序。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入选单位、个人,区水利局按现场核实、公示、审定、公布、领奖等程序组织评选:(一)现场核实。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二)公示。将初步获奖名单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进行实名举报。单位进行举报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进行举报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附有详细书面证明材料。区水利局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举报单位和个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区水利局对结果进行审定,报区人民政府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四)公布。将最终获奖名单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布。(五)领奖。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到指定地点、指定时间领取荣誉证书和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