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兆铭
一、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可享受哪些权益?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用人单位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履行以下义务:
1、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申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行向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完成自行申报后,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代扣代缴及告知义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可享受哪些权益?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同时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
四、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登记义务。2、缴费义务。
五、用人单位成立后应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及时依法办理社保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属地原则,单位应当持以下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参保申请报告;2、参保登记申请表;3、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核准执业证照或机构成立的法律文书;4、组织机构代码证;5、银行开户许可证;6、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社保专管员的身份证。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录在何处?个人帐户金额有无利息?
答: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参保人员本人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年计息。
七、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个人帐户有何规定?
答: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职工设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社会保障号即公民身份登记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当年缴费本金;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历年累计储存额及其利息。
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记帐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
八、养老保险在什么情况下产生欠费?产生欠费会有什么后果?
答: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在未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产生欠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十、“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中”这种约定有效吗
答: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法定义务,所以,这种约定是无效的违法行为。
十一、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该怎么办?
答:职工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答: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在全省范围内可以无障碍转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十三、《社会保险法》对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工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
十四、什么是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如何办?
答: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退休前按照规定缴费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其长短是能否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计发待遇多少的依据之一。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内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养老金水平怎样计算?养老金数额与哪些主要因素相关?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养老金的多少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帐户金额、城镇人员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相关。退休越晚(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越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核定的养老金越多。
十六、个人骗取社保待遇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瞒报、谎报死亡信息,骗取、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瞒报、谎报死亡信息,骗取、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其遗属有什么待遇?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十九、参保人员可通过哪些途径知晓本人的基本信息、个人帐户信息和待遇发放信息?
答:参保人员可通过三种途径查询基本养老保险信息。
1、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查询。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即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查询本人的基本信息、个人帐户和待遇发放信息。
2、网上查询。参保人员在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上点击“参保信息查询”后,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帐户的初始密码为身份证的后6位)即可查询本人的基本信息、个人帐户信息和待遇发放信息。
3、银行自助终端查询。领取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在银行自助终端上查询本人的基本信息、个人帐户信息和待遇发放信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还可通过银行自助终端办理缴费手续。
二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答:1. 性质、作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特点,其作用是通过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而商业性保险是自愿性的,赔偿性和盈利性的,它是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
2. 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属于劳动立法范畴;而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 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进行筹集,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行政强制实施;而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投保原则,保险费视险种、险情而定。
4. 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社会保险金支付是根据投保人交费年限(工作年限),在职工资水平等条件,按规定进行付给。而商业保险金的支付是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管理,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仅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工作;而商业保险则由各级保险公司进行自主经营,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
二十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何区别
答:1.保障对象不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城镇就业群体;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及城镇非从业居民群体。
2.实施强度不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来缴费的;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政府加以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保。
3.缴费标准不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的领取资格、规定的支付标准。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从100元到1000元,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
4.统筹机制不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中央财政补助,用人单位的缴费部分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全部记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年计息。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统筹基金,其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5、退休时间不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论男女都是达到60周岁才有领取养老金资格。
6.退休待遇不同。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75元,而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2014年为1820元每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24倍多。并且根据国家政策会及时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十二、什么企业可以申请养老保险费率试点?
答:我省境内各类园区和创业基地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均可实行费率过渡试点。
二十三、申请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要达到什么条件?
答:1、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
2、扶养比(即退休人数占在职职工比例)在2%以下;
3、企业按规定及时登记参保,职工参保率和缴费率在90%以上。
二十四、实行怎样的过渡费率?
答:1、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
2、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
3、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园区为单位统一申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
二十五、实行过渡费率企业可以享受多少优惠?
答:以2015年为例:按2015年暂定基数4025元计算,2015年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13524元,其中单位应缴纳9660元,个人应缴纳3864。实行费率试点后,如果单位费率降为14%,则2015年应缴纳10626,单位只需缴纳6762,可少缴2890元;如果单位费率降为12%,则2015年应缴纳9660,单位只需缴纳5796,可少缴3864元。
按2015年暂定基数4025元的60%(2415元)计算,2015年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8114.4元,其中单位应缴纳5796元,个人应缴纳2318.4。实行费率试点后,如果单位费率降为14%,则2015年应缴纳6375.6,单位只需缴纳4057.2,可少缴1738.8元;如果单位费率降为12%,则2015年应缴纳5796,单位只需缴纳3477.6,可少缴2318.4元。
二十六、费率过渡试点申报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需提交以下资料:1、园区、基地关于统一实行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的申请及下属申报企业名册
2、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申报表
3、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承诺书
4、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5、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七、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怎样申报审批?
答: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实行分级审批。益阳(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批,其他各区县(市)园区企业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参保信息、试点范围和条件等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规定试点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携参保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