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10-11 09:46 信息来源:政府办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HSDR-2012-01024

益赫政办发〔2012〕43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赫山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益阳市赫山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益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益政发〔2012〕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统一领导,负责本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审批。

赫山物价分局是本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其所设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工作。

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赫山国土分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政务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除外)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金额的3%计征。

(二)承建建安工程(农村居民自建住宅除外),按建安工程造价0.5%的标准向施工单位征收。

(三)房屋出售,按成交额向出售方征收2‰。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0.5%向受让方征收。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和部门职责。

(一)征收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采取由赫山物价分局直接征收和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代征两种方式。实行委托代征的由赫山物价分局与相关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报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征收和委托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及时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二)部门职责

1、赫山物价分局:一是搞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负责对未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车辆站务费、车辆检测收费、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2、区财政局:一是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二是由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除外)和纳入非税管理的服务性收费的价格调节基金,按收费金额计提划解非税收入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代征建安工程项目和房屋交易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4、赫山国土分局:局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代征土地交易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将征收范围、标准公示在征收窗口醒目位置。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在赫山物价分局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应缴数额,并如实报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明细表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赫山物价分局可以根据有关财税资料核算应缴数额。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九条  赫山物价分局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建立征收台账。属于由赫山物价分局征收或委托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由赫山物价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缴纳义务人向赫山物价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赫山物价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受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因遭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益阳市赫山区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数额和起止日期等;

(二)财务报表、经营数据等材料;

(三)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

(四)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赫山物价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赫山物价分局应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和对账工作,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当年基金征收额有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二)对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和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信息进行补助,对规范价格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补助;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于区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由赫山物价分局、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明确具体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由申请人向赫山物价分局申报,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内容、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三)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赫山物价分局会同区财政局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由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对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公室制定,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的服务性收费的价格调节基金在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库、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并建立以政府牵头,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评估小组,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调节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赫山物价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处罚的,从其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共印150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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