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11 10:59 信息来源:政府办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HSDR-2012-00021

                    

                                                   

                                       

益赫政发〔2012〕21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赫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赫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确保其保值增值,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它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与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资产管理与收支计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督,企业主管部门主管,企业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企业国有资产归口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区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进行管理监督,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置等重大事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资金的归集管理。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

(二)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归集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对其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四)根据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资料,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关闭破产企业、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算,掌握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对现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核定企业留守处收支计划,并对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费用的核定工作。

(七)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承办上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各类资产处置收益、产权收益、股权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征收,将资金划转到区财政部门企业国有资产资金专户。

(二)协同企业起草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措施、制度,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实施。

(三)承担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建立统计、稽核制度。

(四)负责企业留守处收支预算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费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企业对闲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审核与报批。

(六)积极配合区财政部门管好企业国有资产。

(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授予的其他职能。

(八)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企业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企业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担保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缴入区财政部门企业国有资产专户。

(六)接受区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向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企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条  购置促进企业发展的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企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区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企业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收支计划,并在编制年度企业收支计划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资料一并报区财政部门,作为审批企业收支计划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企业收支计划,也不得列入企业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形成收益和从隶属经济实体收益分配中的收入同属国有资产收益,所有的国有资产收益都纳入财政部门管理,专项用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支出和企业改制。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报损、报废等。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企业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第十八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和区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履行手续。

(一)资产转让。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对企业闲置的国有资产,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企业单位之间进行转让。资产可以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时,转让的价格由出让单位与受让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资产出售。企业出售国有资产,须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区财政部门核准,重大事项必须报分管企业的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资产的出售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特殊情况或特定环境下不适宜公开拍卖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公开招标、协议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

(三)资产报损、报废。国有资产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账务呆账,物化资产的非正常毁损,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注销处置;国有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不能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理。企业的资产报损、报废,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财政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企业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转让、出售、报损、报废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领取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包括原始入账凭证、房屋建筑物的房产证、工程决算书、土地使用证;

(三)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

(四)报损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单,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合法有效的处理文件;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财政部门出具的该评估报告书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企业取得的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

(二)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企业;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和权限,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企业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行,影响评估结果。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区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  新办的国有资产的企业,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变化引起的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在机构变化后三十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单位要认真清查核实年末国有资产存量,及时调整财务报表,准确如实申报国有资产存量数据。

第二十八条  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与非企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按仲裁或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情况,必须严格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区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资产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向有关主管机关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向有关主管机关建议依法依纪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处置等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区属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资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共印200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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