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7 14:54 信息来源:政府办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HSDR-2012-01035

益赫政办发〔2012〕80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赫山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纳入赫山区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县道(支线)建设养护管理按省有关规定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益政办发〔2011〕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渔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所称农村公路的养护是指对纳入省交通厅统计口径内的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公路灾害防治、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省级领导、市级考核、区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实行“区为主体、国省补助、市级奖励”的投入机制。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资金的拨付与管理,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考核乡镇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具体项目实际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4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结合交通流量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可采用多种类型路面。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个别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量较小的特殊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渡口改造,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按程序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列入省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的项目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由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按规定拒付或折减支付施工队伍的工程款。

农村公路规划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要与国省干线公路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县道、乡道、村道连通成网。

国家对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列入区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纳入省五年建设规划;

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所有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涵洞、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

  第十三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中桥,设计文件经业主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并备案。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的设计与审批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湖南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审批设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签发。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业主组织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须报审批设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核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实行简易招投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优先考虑往年建设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质量过硬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要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组织施工。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关健工序必须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第十六条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辖区内中桥及中桥以下、小型隧道与危桥拆除工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采取社会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严把质量关。

农村公路中的大桥及以上、中型隧道及以上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区、乡、村“三级质量安全监督体系”。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成立区级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质量监督小组,明确专职监督人员1-2名,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乡镇分管交通的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人。项目村相应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监督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牌制。公示牌应设置在施工地段醒目位置,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和监督人姓名、工期、里程、主要技术指标等。建设项目实行压模备查制,水泥砼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建设项目在起讫点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科学设置充足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诱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按程序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项目为1年,危桥改造中的拆除重建桥梁为2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无质量缺陷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以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农村公路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建设,加快危窄桥改造、安保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在陡岩、急弯、临水沿河(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的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防护、防污染、指示和警示设施建设,纳入招标范围,予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在乡镇村要保证施工环境,不准强揽工程,不准强行参工参运,不得无理阻工,不准盗抢建筑材料;确保水、电、路三通,为施工队伍无偿提供水源,无偿提供拌和场,供电按电力部门核定电价保障供应,协助施工队伍设置好路障,确保养生期内路面完好无损。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积极拓宽村道筹资渠道;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安排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及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国有农林渔场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按省确定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渡口改造、安保工程、桥梁、隧道建设补助标准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分别由区、乡(镇)、村按比例负担。县道由区财政负担,乡道由区、乡(镇)各负担50%,村道由区、乡(镇)、村分别负担40%、30%、30%。村道危桥改造资金,除上级投资外,所需配套资金由所在村全额自筹。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价格上涨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按工程造价足额筹措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会计监督,合理有效地调配资金,规范计量支付行为,细化成本核算项目,以合同文件为依据,搞好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

项目乡镇和项目村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已纳入五年规划的农村公路通畅建设项目,其配套资金的筹集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未纳入五年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路肩土培护押金为每公里7000元,与配套资金一起缴纳。

   第三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坚持按合同规定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 ,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根据技术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勘测设计费等)、项目建设管理费(质量安全监督、验收等),按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提取。

第三十五条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根据公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益阳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交、竣工合并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汇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当年完成的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抽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坚持项目公示制度。区人民政府将当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竣工验收后,将竣工文件资料移交所属行业管理机构保存。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责任体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农村公路应当纳入路网统一管理,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机制;在国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负责筹措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不足部分,足额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并配足2-3名管理人员,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十条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是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负责拟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编制和呈报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考核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其它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相关政策、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安排交通建设资金的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负责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及其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组建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择优聘用日常养护人员,签订日常养护承包合同,严格督促管理考核;积极做好辖区内公路水(雪)毁、垮塌等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以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接受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对乡、村道的检查考核。

行政村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管养工作和路政管理工作;落实村道养护配套资金;做好水(雪)毁、垮塌等受灾村道抢修和修复工作;对群众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公安、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环保、安监、审计、电力、广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国家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车辆购置税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区财政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和乡(镇)、受益村筹集资金组成。

第四十三条  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发展农村公路建设,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筹措,并逐步加大投入。

县道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由上级补助、区人民政府按1:1筹集;乡道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由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按1:1筹集; 村道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由区、乡、村按1:1:1筹集(村委按比例筹措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收缴上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基数定额和考核奖励(以奖代补)两部分组成,乡镇和村委按比例筹集的为基数定额资金,区人民政府按比例筹措的为考核奖励资金。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除上级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根据养护工程费用总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大中修、水毁工程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养护工程项目。

第四十六条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设立养护资金专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养护资金将按照规定全额用于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设立应急养护基金,在每年的养护经费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应急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因公路严重损毁或中断等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使用和其他紧急用途的专项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各级财政、发改、交通、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安全使用。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认真贯彻“建养并重”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新模式。大力推行养护工程招标和日常养护承包制,除专业养护外,还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逐步将农村公路养护推向市场,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实行定额核算,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社会化。

第五十条  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核算、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达到招标规模的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村道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的主要工作有: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的护管,边沟、涵洞疏通,桥梁隧道巡查,路面保洁及病害处理等。养护工程的主要工作有: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砂石路面改善及大中修,水毁修复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

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路面整洁完好、路肩平整美观,路基边坡稳定,构造物维护完好,排水畅通,标志齐全,行车安全顺畅,路容路貌美观,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各级管养单位应加强对公路、桥梁、涵洞及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和加固。遇到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疏通;因灾造成水(雪)毁、垮塌的,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及时进行抢修,如遇大的自然灾害,立即启动公路交通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县道应在24小时内确保疏通,乡道应在48小时内确保疏通,村道应在72小时内确保疏通。

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发生危险的路段,按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牌、镜、标线等),对一时难以修复的重点路段,除设置标志外,还应设置障碍物,使过往车辆减速,或择边、绕道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道路桥梁管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负责所属道路桥梁的日常检查。一旦发现桥梁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整改方案,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第五十四条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醒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人员管理和指挥;

(五)养护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现场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及养护工程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应按规定办理认可审批手续,纳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未进入省农村公路统计口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情况解决。

第五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材料、炸药、税费减免等事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的需要。

第五十八条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要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基础数据库。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须以图形、表格和文字等形式,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具体位置、线路编码、行政等级、技术等级、路基路面宽度、路面结构、路况质量、线路长度、渡口、桥梁、安全保障设施、路产路权等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反映;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责任单位以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明确专人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发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转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六十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系统,分级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六十二条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有关单位要强化路政管理,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巡查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力度,实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化。

第六十三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承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在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和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凡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时,其选址属县道、乡道的,国土、建设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须经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审核,属村道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可后,国土、建设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对于违法建筑物或地面构造物一律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要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第六十六条  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六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农村公路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的要求,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县道标志牌由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乡道、村道标志牌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监督、指导。

第七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进行半年检查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具体按《赫山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七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列入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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