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13-01003
益赫政办发〔2013〕8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各单位:
《赫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赫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益政办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配租、管理和监督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全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经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不列入家庭住房。
3.申请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新近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毕业未满五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本人及其父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我区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优先安排。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赫山区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并已缴纳城镇社会保险;
2.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企业和园区为无房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参照本办法,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区直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分配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按有关规定确定配租对象。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赫山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六条 中心城区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申请: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材料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及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须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区民政部门审核把关;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住房条件困难情况由区住建局审核把关。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三章 受理、初审、复核、公示、轮候、配租
第七条 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到本人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进行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本人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自社区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查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申请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申请人轮候名单。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社区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按照申请户数比例分配到辖区街道等单位,并将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指定网站上适时公布,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社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申请时间段是指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摇号配租由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社区组织。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纪检、监察、住建等部门监督,并对摇号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四章 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出配租确认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配租确定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益阳市赫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长为2年。承租人每2年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一次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约定等内容。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记利息),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九条 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建制镇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每半年交纳一次租金,交纳日期为租赁期每6个月的前10日。拖欠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投资补助。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偿使用或有偿服务的相关费用。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要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有偿服务组织、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有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的专业服务组织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服务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执行。管理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租。
第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赫山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有偿服务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对拒不退出的,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十七条 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确认通知书
同志:
您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请求,自受理、初审、复核、公示工作开展以来,暂未接到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通过轮候和公开摇号您已幸运获得承租资格,请接此通知后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本通知书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赫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履行保证金,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或半年内未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益阳市赫山区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性 别 | 年 龄 | 工作单位 | 家庭 收 入 | |||||||||||||||
家庭 住址 | 家庭 人数 | 住房使用面积 | 人均 面积 | ||||||||||||||||
现住 房屋 性质 | 自有产 权 房 | 租房 | 单位公房 | 其他 | 产权证号 | ||||||||||||||
租凭证号 | |||||||||||||||||||
低保 证号 | 身份证号 | ||||||||||||||||||
家庭 主要 成员 | 称谓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
社 区 证明及 意 见 | 年 月 日 | 办事处 证明及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证明及 意见 | 年 月 日 | 区房管 部门证明及意见 | 年 月 日 | ||||||||||||||||
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区房管部门,一份存辖区街道办事处,一份存相关申报单位。